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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推行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发表日期: 07-08-29 17:42:16阅读次数:


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1、各镇、各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收到申请,能当场答复,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其办理办法按业务文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2、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在15个工作日内无法答复的,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3、决定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二、审议制度
第一条 为使政务公开事项真实、公正、全面,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第 各镇、各街道、县政府及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务公开审议小组负责对局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条 审议事项
1、审议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
2、审议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
3、审议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
第四条 审议重点
1、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心的问题;
2、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领域和事项;
3、涉及事权、财权、人权等重要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情况。
第五条 所公开的内容都应报审议小组审议,审议小组收到申报政务公开内容后三天之内批复,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三、评议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实行分级组织进行,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要对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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