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办事指南、制度、群众投诉和群众意见、工作整改意见、行风测评情况、办事备案资料等,由办公室定期收集整理,归档存查。
六、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加强对政务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三条 县政府县长、各乡镇长、各街道办主任、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所承担公开任务的部门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县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2、 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2、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3、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举报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正常运转,使其在一个良好约束环境下,充分发挥其在执政中的优势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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