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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定本县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统一管理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研究制订全县各级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及实施办法。审核县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县级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协调县直党政群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与调整,协调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乡(镇)、街道办事处之间的职责分工;负责县直党政群机关、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和具有行业管理职能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人员编制结构、人员变动的编制审核工作;负责审核或审批县直党政群工作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与调整、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总额的审核;负责审查上报县级党政群机关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审核县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四)研究制订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及其配套的有关规定;负责事业单位机构设立,核定或增减财政核拨、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核定或增减领导职数以及事业单位确定相当股级规格的审核;负责事业单位机构更名、职能调整和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以及人员编制结构、经费自给(含收支两条线)单位人员编制的审核;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变动的编制审核或审批工作;负责办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五)研究拟定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及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县级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清理。
(六)监督检查县、乡(镇)、街道办事机构改革方案、
“三定”方案和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对擅自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变更机构名称、增挂机构牌子、增加人员编制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以及未经核编的人员变动等违反机构编制法规、政策、规定行为,予以纠正或提出意见,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七)负责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的理论研究和信息传递、交流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情况综合、和编制统计、业务培训工作等。
(八)负责上级编委下达有关部门专项编制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各项工作,参与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统一代码标识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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