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民政局是主管全县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其职能配置如下: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民政理论和政策研究;组织实施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农村救灾工作,了解、检查、上报灾情,分配、管理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审批全县性募捐义演;接收、分配国际援助、社会捐助的救灾款物;负责具体实施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主管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检查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负责农村扶贫扶优工作和城乡特困户的救济工作;组织实施农村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
(三)建立、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制定相关的优惠措施;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的申请、核实、审批,保障金的发放,优惠政策的落实及动态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监督实施各类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标准、办法;负责革命烈士、因公致残人员的报批、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干部并落实各项待遇;指导全县退伍军人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六)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组织指导村(居)委会主任的培训,指导村(居)民自治活动。
(七)开展社区建设的总体研究,拟定发展规划和指导纲要,提出社区建设总体发展建议和意见;指导全县社区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八)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及婚姻服务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办理国内婚姻登记、涉港、涉澳的婚姻登记及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推行婚姻习俗改革。
(九)组织实施全县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组织执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全县社会福利生产,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十)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的审批、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区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团。
(十一)负责县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研究提出并监督执行有关收费及财务管理方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二)承办县内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负责县、乡(街道)、村的设置、撤消、更名及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研究制定行政区域和城乡发展规划;主管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及地名标志设置标准化;收集、管理地名资料,编辑出版政区图和地名图书;负责县、乡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乡(镇)、村(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十三)负责全县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主管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十四)负责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全县大奖组福利彩票销售工作,管理县级福利资金。
(十六)负责全县民政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七)指导和管理全县老区工作。
(十八)指导和管理全县老龄工作。
(十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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