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教育局关于同意设立沙县青鸟文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批复

日期:2020-07-30 08:30 来源:沙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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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姝华女士:

  你递交的《关于申请正式设立沙县青鸟文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三明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教规〔2019〕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对你学校的办学条件、安全设施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对审批事项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教育局公开栏公示无异议。经验收审查,你中心已初步具备了办学的基本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沙县青鸟文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办学地址:沙县商会大厦4层B2单元,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到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

  你中心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法人代表为张姝华同志(身份证号:350427********3025)。办学许可证号:(沙教民)135042770000169号。

  二、你中心应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办学情况应及时上报备查,并建立教师、学生信息管理制度。

  三、你中心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到物价部门核准备案并公示。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四、你中心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在学校变更名称、校址、类别、隶属关系、层次、专业,更换法人代表、负责人、会计,合并或终止办学时上报我局批准。

  五、你中心要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本局审核并备案。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控制班生规模。

  六、你中心自主招聘的教师到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和个人档案保存手续;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继续教育、师德规范等由你中心依照有关法规、政策予以保障或管理,并接受我局的审计、督查。

  七、你中心卫生管理应依照《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你学校全程负责管理,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并接受我局督查。

  八、你中心要加强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员工、学生的身心健康、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由你中心负责管理和实施,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并接受我局督查。

  九、你中心要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闽教发〔2019〕5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办学,并接受我局业务指导。

  希望你中心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有关规定办学,为发展我县教育事业作出贡献。

  此复。

 

  沙县教育局

  2020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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