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局机关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工作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是否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邀请评议人员等;
(三)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通告;
(四)组织实施评议,汇总社会评议结果;
(五)确定评议等次,并向社会公开;
(六)将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评议组织小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