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沙政行复〔2022〕9号)
申请人:XX诊所
诊所经营者:曾XX
被申请人: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许法水,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卫医罚〔2022〕4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申请材料后,本机关于2022年6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8月13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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