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沙政行复〔2022〕16号)
申请人:何XX。
被申请人: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三明市沙县区新城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彭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何XX对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投诉举报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8月21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2022年8月21日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于2022年8月25日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2年9月2日收到补正材料。
经审查后,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何XX未按《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补正材料且未提供系由本人购买商品“千里香黑葱油248g”的相关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何XX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被申请人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举报处理行为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何XX不属于举报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何XX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