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沙政行复〔2022〕17号)
申请人:林XX
被申请人: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三明市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彭伟,职务:局长。
林XX对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9月6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以书面方式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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