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沙政行复〔2022〕19号)

日期:2022-12-23 来源:沙县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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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XXX意见函》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在公办场所东侧新开设一扇消防疏散门的申请”进行重新审核,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了位于三明市沙县区凤岗长泰南路6号华山小区A幢201号、202号房产作为办公场所使用,建筑面积共计为 256㎡。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划》的相关规定,公共建筑面积大于 200㎡应设两个疏散门。申请人将设计单位在公共办公室走道边上东侧新开设一扇疏散门的设计图纸提交被申请人审批。申请人认为,在东侧新开的消防疏散门比原有的东侧门更便于逃生、疏散,对本栋楼住户整体使用功能没有任何影响,也不存在增加住户居民安全风险等问题,其设计科学、合理,应得到审批与支持。2022年8月1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指出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要求申请人自行整改恢复。随后,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向被申请人报送《XXX回复函》,说明在东侧开设疏散门的原因。2022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XXX意见函》,未同意申请人在东侧新开设疏散门的申请。收到意见函后,申请人已按被申请人的要求将原门进行了恢复并对东侧新开的疏散门进行了封堵。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在其新购置办公室北侧开窗设计方案(附设计图纸)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于 2022年6月2日作出《XXX公示》在政府网站和华山小区A幢公示。公示期间,居民多次反映不同意装修设计方案,认为申请人增设的门窗会对楼栋主体造成安全隐患,因此被申请人未批准该设计方案。后来,通过沟通协调,申请人与楼栋住户达成仅改变开窗设计尺寸、不改变原门洞的调整方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对调整后的方案进行再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被申请人根据调整后的方案仅同意申请人开窗设计图纸,未同意装修设计平面图纸(含门洞改变)。申请人在未取得平面设计方案审批的前提下,擅自封堵原疏散门,开设新疏散门,造成住户多人多次来访投诉申请人违规开设门洞,要求立即封堵门洞,恢复原状的纠纷。经现场核实,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被申请人认为,华山小区A幢201、202号原设计用途为店面, A幢201号房屋建筑面积 82.06㎡,原设置1个门;202号房屋建筑面积173.41㎡,原设置2个门。根据《建筑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1条款规定,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华山小区A幢201、202号作为两个分隔单元,每个分割单元建筑面积均小于200㎡,原设计消防疏散门已满足《建筑防火规范》相关要求。现申请人将华山小区 A幢201、202号两个独立单元合并使用,若将东侧消防疏散门移至申请人诉求位置,将违反《建筑防火规范》5.4.11条款的规定, 因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新开设一扇消防疏散门的申请不予审批,并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XXX意见函》,要求申请人恢复原门、封堵新开门洞。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0日,申请人购得位于三明市沙县区凤岗长泰南路6号华山小区A幢201号82.06㎡、202号173.41㎡两处房产。2022年5月30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在二层北侧开窗户的《申请报告》,并提供《XXX装修设计方案》图纸两张,一张为《现状北立面图、变更后北立面图》,另一张为《二层平面图》。2022年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XXX公示》附图纸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该幢住户多次反映提出意见,认为申请人增设门窗会对楼栋主体造成安全隐患,不同意申请人装修设计方案。根据沟通和调整方案,2022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XXX公示》附图纸再次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办公室开窗设计图纸,未同意装修设计平面图(含门洞改变)。申请人装修过程中,在平面设计方案未获得批准的前提下,擅自开设新疏散门,造成住户多人多次来访投诉,要求立即封堵门洞,恢复原状的纠纷。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8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回复函,说明新开设疏散门的原因。2022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XXX意见函》,要求申请人对原门恢复并封堵新开的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证明书、现场新开门后与封堵后照片各一份,不动产权证书2份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法定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申请人在装修装饰工程中新开或改变外墙门、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申请人的装修工程应当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装修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第二款规定,该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申请人擅自开设门洞行为,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申请人已恢复原门并封堵新开的门。 

  被申请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在二层北侧开窗户的《申请报告》附《XXX装修设计方案》图纸两张。被申请人未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何时收到、有无收到“关于申请协会办公室开设消防疏散门的报告”不明确;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时,也未见两名以上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签署审查意见和日期的书面证据;准予开窗的行政许可决定未见许可决定文书;被申请人《XXX意见函》办理行政许可期限超过法定期限、送达文书手续不规范,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也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XXX意见函》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意见函》;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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