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20 09:36 | 来源:沙县司法局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公开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直属各单位、各股室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政府及政府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事项,都要对外公开;对内公开的内容,主要是公开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的内部管理、工作运作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公开的形式:本着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群众监督的原则,通过最直接、最简便、最有效的形式加以公开。实行网上公开,建立政务公开栏、印发办事指南、办事卡片等形式进行公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通过会议和文件公开。  

第五条 公开的时间: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政务党务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可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动态性的内容要及时公开。  

第六条 公开的程序:公开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进行专题研究,确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由政务公开负责人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政务公开的方案,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实施。公开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要采用各种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并将群众建议的办理结果和群众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及时向群众进行反馈。每项政务公开工作结束后,对政务公开的有关资料等,要及时立卷、归档保存,做到档案完备,资料齐全,便于查阅。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正在调查、审议、讨论、处理过程中的其他政务信息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1.局各股室、直属各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文件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2.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3.决定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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