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沙政行复〔2022〕21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凤岗派出所,住所:三明市沙县区广场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峰标,职务:所长。
XXX对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凤岗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以书面方式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