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沙政行复〔2022〕21号)

日期:2022-12-16 来源:沙县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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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凤岗派出所,住所:三明市沙县区广场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峰标,职务:所长。 

  XXX对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凤岗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以书面方式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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