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1-00109 文号 沙市监处字〔2021〕120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11-09
标题 关于沙县老东家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的行政处罚决定
内容概述 关于沙县老东家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的行政处罚决定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1-00109
文号 沙市监处字〔2021〕120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11-09
标题 关于沙县老东家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的行政处罚决定
内容概述 关于沙县老东家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的行政处罚决定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沙县老东家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1-11-18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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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字〔2021〕120号 

   

 

 

  

  当事人:沙县老东家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33U0P***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金华路623-12号、13号 

  法定代表人:邓*标 

  身份证号码:35********* 

  联系电话: 139******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金华路623-12号、13号 

  2021年8月20日,我局收到 “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投诉举报件,投诉举报人称:在淘宝网店沙县老东家食品商行购买“旺盛发”花生拌面酱,该花生拌面酱标签上执行标准:Q/SXHY0001S、保质期:18个月。而该执行标准为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内容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8个月。”,该“旺盛发”花生拌面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21年8月25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三明市沙县金华路623-12号、13号的当事人沙县老东家贸易有限公司及网店“沙县老东家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2021年8月23日的“旺盛发®”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的标签上标有:净含量500克;品名:花生拌面酱;产品类型:复合调味素酱;执行标准:Q/SXHY0001S;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5042700327;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见瓶盖或标签;生产商: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福建省沙县金古工业园东区I地块1号车间;经销商:沙县旺盛发小吃配料行。经初步调查,“旺盛发®”花生拌面酱是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产品,执行标准:Q/SXHY0001S为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半固态复合调味酱的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内容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8个月。”。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内的生产日期2021年8月23日批次的“旺盛发®”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33瓶进行了查扣。当事人涉嫌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沙县老东家食品商行”销售的“旺盛发®”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是由沙县旺盛发小吃配料行委托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沙县旺盛发小吃配料行的经营者是邓铭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也在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金华路623-12号),“旺盛发®”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的标签上标有:净含量500克;品名:花生拌面酱;产品类型:复合调味素酱;执行标准:Q/SXHY0001S;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5042700327;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见瓶盖或标签;生产商: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福建省沙县金古工业园东区I地块1号车间;经销商:沙县旺盛发小吃配料行。 

  当事人于2021年8月起,购进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旺盛发®”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执行标准:Q/SXHY0001S),共三个批次,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日的,2021年8月2日购进了60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5日的,2021年8月17日购进了50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的,2021年8月24日购进了80瓶,三个批次共购进了190瓶。进货价每瓶9.30元,销售价每瓶17元,三个批次“旺盛发®”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共销售了157瓶,货值金额共计3230元,利润1208.90元。其余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的33瓶“旺盛发®”花生拌面酱(产品标签标上标有:净含量500克、执行标准:Q/SXHY0001S、保质期:12个月),2021年8月25日被我局查扣。上述三个批次“旺盛发®”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的产品标签标注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日的,产品标签标注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5日2021年8月23日,产品标签标注保质期:12个月。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旺盛发®”花生拌面酱,有要求生产商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其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花生拌面酱检测报告,进货凭证。案发后,当事人进行产品召回,但至今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产品不适的反映。 

  又查明,“旺盛发®”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Q/SXHY0001S为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半固态复合调味酱企业标准:Q/SXHY0001S-2018,该企业标准经三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备案号:0598350034S-(2018),备案日期:2018年06月26日2018年6月26日实施。该企业标准中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8个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8月20日,“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投诉举报件,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2021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0张、网页截图10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旺盛发®”花生拌面酱(产品标签标上标有:执行标准:Q/SXHY0001S、保质期:12个月)情况; 

  证据三:2021年8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等情况; 

  证据四:2021年9月1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事实; 

  证据五:2021年9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进货发票复印件3份,花生拌面酱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索证索票情况及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旺盛发®”花生拌面酱的数量及货值等情况; 

  证据六:2021年9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召回材料,证明当事人后处理情况; 

  证据七:2021年8月26日,执法人员从“旺盛发®”花生拌面酱生产厂家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的半固态复合调味酱企业标准:Q/SXHY0001S-2018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旺盛发®”花生拌面酱为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1年11月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字〔2021〕第1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执行标准:Q/SXHY0001S为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半固态复合调味酱企业标准:Q/SXHY0001S-2018,该企业标准中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8个月。”,而当事人销售的“旺盛发®”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产品标签上标注:执行标准:Q/SXHY0001S,保质期:18个月、保质期:12个月,属于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提供生产厂家的资质、供货凭证及花生拌面酱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标注虚假保质期的“旺盛发®”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 生产日期2021年8月23日)33瓶。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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