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1-00111 文号 沙市监处字〔2021〕121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11-17
标题 关于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的行政处罚决定
内容概述 关于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的行政处罚决定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1-00111
文号 沙市监处字〔2021〕121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11-17
标题 关于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的行政处罚决定
内容概述 关于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的行政处罚决定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1-11-18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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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字〔2021〕121号 

   

 

 

  

  当事人: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344GF*** 

  住所:福建省沙县金古工业园东区I地块1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官*江 

  身份证号码:35************** 

  联系电话: 150******** 

  联系地址:福建省沙县金古工业园东区I地块1号车间 

  2021年8月20日,我局收到 “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投诉举报件,投诉举报人称:在淘宝网店沙县老东家食品商行购买“旺盛发”花生拌面酱,该花生拌面酱标签上执行标准:Q/SXHY0001S、保质期:18个月。而该执行标准为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内容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8个月。”,该“旺盛发”花生拌面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21年8月26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福建省沙县金古工业园东区I地块1号车间的当事人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生产车间放有: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Q/SXHY0001S、保质期18个月的“旺盛发®”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的标签;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Q/SXHY0001S、保质期12个月的“旺盛发®”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的标签;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Q/SXHY0001S、保质期12个月的“官仔®”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的标签。经初步调查,执行标准:Q/SXHY0001S为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半固态复合调味酱的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内容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8个月。”。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三种标签进行了查扣。当事人涉嫌生产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7月开始生产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Q/SXHY0001S的产品,有:“官仔®”花生拌面酱和“旺盛发®”花生拌面酱两种。“旺盛发®”花生拌面酱是受沙县旺盛发小吃配料行委托生产的,“官仔®”花生拌面酱是当事人公司自己“官仔®”品牌产品。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Q/SXHY0001S的“旺盛发®”花生拌面酱的保质期12个月和保质期18个月的共两种,标签内容:一种是产品标签标有“旺盛发®”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品名:花生拌面酱;产品类型:复合调味素酱;配料:花生仁、食用盐、酱油、白沙糖、葱油、(红葱头+大蒜+食用植物油);执行标准:Q/SXHY0001S;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5042700327; 贮藏方法:阴凉干燥通风处;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见瓶盖或标签;产地:福建省三明;生产商: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福建省沙县金古工业园东区I地块1号车间;经销商:沙县旺盛发小吃配料行;另一种是产品标签标有“旺盛发®”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品名:花生拌面酱;产品类型:复合调味素酱;配料:花生仁、食用盐、酱油、白沙糖、葱油、(红葱头+大蒜+食用植物油);执行标准:Q/SXHY0001S;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5042700327; 贮藏方法:阴凉干燥通风处;保质期:18个月; 生产日期:见瓶盖或标签;产地:福建省三明;生产商: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福建省沙县金古工业园东区I地块1号车间;经销商:沙县旺盛发小吃配料行。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Q/SXHY0001S的“官仔®”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标签内容:“官仔®”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品名:花生拌面酱;产品类型:复合调味素酱;配料:花生仁、食用盐、酱油、白沙糖、葱油、(红葱头+大蒜+食用植物油); 生产许可证号:SC10335042700327; 执行标准:Q/SXHY0001S;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见标签或瓶盖;产地:福建省三明市;生产商: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福建省沙县金古工业园东区I地块1号车间。 

  2021年7月至被查,当事人共生产了三个批次的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Q/SXHY0001S、保质期:12个月的“官仔®”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产品,生产批次2021年8月1日的,生产了190瓶;生产批次2021年8月15日,生产了20瓶;生产批次2021年8月23日,生产了20瓶,共计230瓶,已全部售出,每瓶销售价10元,成本8.5元/瓶,货值共2760元,利润345元;生产了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Q/SXHY0001S、保质期:18个月的“旺盛发®”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产品,生产批次为2021年8月1日,共生产了60瓶,2021年8月2日全部销售给沙县旺盛发小吃配料行,每瓶单价9.30元。成本8.50元/瓶,货值共558元,利润48元;生产了二个批次的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Q/SXHY0001S、保质期:12个月的“旺盛发®”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产品,生产批次2021年8月15日,生产了50瓶、生产批次2021年8月23日,生产了80瓶,分别于2021年8月17日8月24日全部销售给沙县旺盛发小吃配料行,每瓶单价9.30元。成本8.50元/瓶,货值共1209元,利润104元。以上货值共计4527元,利润497元。案发后,当事人进行产品召回,但至今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产品不适的反映。 

  另查明,上述产品标签是当事人委托浙江禾风印业有限公司印制。其中,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Q/SXHY0001S的“官仔®”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保质期标注12个月)的标签是2021年7月11日印制的,共印制了2600张,印制费用312元;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Q/SXHY0001S的“旺盛发®”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保质期标注18个月)的标签是2021年7月28日印制的,共印制了1000张,印制费用100元;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Q/SXHY0001S的“旺盛发®”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保质期标注12个月)的标签是2021年8月2日印制的,共印制了300张,印制费用36元。当事人生产使用后剩余的产品标签,其中,标注保质期12个月的“官仔®”花生拌面酱标签2370张;“旺盛发®”花生拌面酱产品标签标注保质期18个月的940张、产品标签标注保质期12个月170张,2021年8月25日被我局查扣。 

  又查明,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Q/SXHY0001S是当事人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SXHY0001S-2018,半固态复合调味酱的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经三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备案号:0598350034S-(2018),备案日期:2018年06月26日2018年6月26日实施。该企业标准中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8个月。”。 

  2021年9月28日,当事人通过了新备案的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SXHY0001S-2021,半固态复合调味酱的企业标准(备案日期:2021年09月28日)中的8.5保质期“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见包装标识。”。 

  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关于减轻处罚的申请”、新备案的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SXHY0001S-2021,半固态复合调味酱的企业标准(备案日期:2021年09月28日),提出:2021年8月1日以来生产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是因为公司2021年7月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新的“半固态复合调味酱的企业标准”备案件,并已受理,就误以为可以按照申报新的标准标注保质期。新备案的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SXHY0001S-2021,半固态复合调味酱的企业标准(备案日期:2021年09月28日)中的8.5保质期“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见包装标识。”,生产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的行为不是主观故意,申请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8月20日,“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投诉举报件,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2021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0张、现场查扣的“旺盛发®”、“官仔®”花生拌面酱标签,证明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的情况、事实; 

  证据三:2021年8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等情况; 

  证据四:2021年8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SXHY0001S-2018,半固态复合调味酱的企业标准复印件,该企业标准中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8个月。”,证明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的情况、事实; 

  证据五:2021年8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旺盛发®”、“官仔®”花生拌面酱生产台帐、销售台帐、销售追溯凭证等复印件13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的情况、事实; 

  证据六:2021年9月1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的情况、事实; 

  证据七:2021年9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旺盛发®”、“官仔®”花生拌面酱标签印制费用发票,证明当事人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标签的来源、数量等情况; 

  证据八: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召回材料,证明当事人后处理情况; 

  证据九: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关于减轻处罚的申请”、新备案的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SXHY0001S-2021,半固态复合调味酱的企业标准(备案日期:2021年09月28日)材料各一份。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1年11月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字〔2021〕第1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半固态复合调味酱企业标准:Q/SXHY0001S-2018,该企业标准中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8个月。”,而当事人生产的“官仔®”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产品标签上标注:执行标准:Q/SXHY0001S,保质期:12个月、“旺盛发®”花生拌面酱(净含量500克)产品标签上标注:执行标准:Q/SXHY0001S,保质期:18个月、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擅自改变企业标准中保质期标准,标示保质期的行为属于标注虚假保质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1、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当事人之所以生产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花生拌面酱,是因为当事人2021年7月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新的“半固态复合调味酱的企业标准”备案件,并已受理,就误以为可以按照申报新的标准标注保质期。且当事人新备案的沙县恒益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SXHY0001S-2021,半固态复合调味酱的企业标准,已于2021年9月28日备案。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97元; 

  2、没收标注保质期12个月的“官仔®”花生拌面酱标签2370张;保质期18个月的“旺盛发®”花生拌面酱产品标签940张、保质期12个月的标签170张; 

  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沙县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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