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2-00015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2〕16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4-13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高砂梦里香蛋糕店涉嫌生产销售未标明生产经营者等信息及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绿豆饼案
内容概述 三明市沙县区高砂梦里香蛋糕店涉嫌生产销售未标明生产经营者等信息及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绿豆饼案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2-00015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2〕16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4-13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高砂梦里香蛋糕店涉嫌生产销售未标明生产经营者等信息及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绿豆饼案
内容概述 三明市沙县区高砂梦里香蛋糕店涉嫌生产销售未标明生产经营者等信息及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绿豆饼案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沙县区高砂梦里香蛋糕店涉嫌生产销售未标明生产经营者等信息及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绿豆饼案

发布时间:2022-04-13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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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2〕16号 

    

  当事人:三明市沙县区高砂梦里香蛋糕店(陈文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30GF6K2U 

  经营场所:三明市沙县区高砂镇新区95号 

  经营者:陈文煜     身份证号码:35*************91X 

  联系电话:135****8388     

  联系地址:三明市沙县区*******号 

  2022年3月10日,我局依职权对位于三明市沙县区高砂镇新区95号的“三明市沙县区高砂梦里香蛋糕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陈文煜生产销售的蛋糕外包装上存在未标明生产经营者等信息的行为,且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使用在外包装上的“梦里香R”商标注册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对当事人涉案的两箱(计20斤/箱)绿豆饼及201枚食品标签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初委托他人从淘宝平台上购买了1025枚印有“梦里香R,梦里香绿豆饼,贮存方式:冷藏8-10天,生产许可证编号JY23504270004688”等字样的食品标签在其生产的绿豆饼外包装上使用。至2022年3月10日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粘贴有该标签的绿豆饼20箱,每箱绿豆饼20斤左右(计20斤),每箱售价计158元,共计货值金额3160元。已向外销售18箱,每箱获利10元,违法所得计180元。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使用在绿豆饼上的食品标签虽标明了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但并未标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信息。当事人申请的“文献梦里香”商标于2022年1月26日仅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尚未注册成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绿豆饼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陈文煜身份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陈文煜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经过;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原材料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资质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食品原材料的来源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3月10日生产的绿豆饼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1份,证明“文献梦里香”商标仅获得受理申请;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送(销)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绿豆饼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2年4月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2〕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未标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当事人在其生产销售的绿豆饼外包装上将未经注册的“梦里香”商标标示注册商标标记R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22年3月2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2022年3月10日生产的编号为NO:【2022】YPYM(SP)0310-01的绿豆饼检验报告,该份报告载明,送样的绿豆饼所检验的苯甲酸及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糖精钠、甜蜜素、丙酸及其钠盐、钙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共计6项项目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鉴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绿豆饼为合格食品,结合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食品索证索票齐全、品种单一、数量少、违法经营额较低,社会危害较小,其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上述从轻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3、没收绿豆饼2箱(计40斤); 

  4、没收食品标签201张(计1005枚) 

  5、罚款5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三明市沙县区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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