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2-00033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2〕40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7-05
标题 三明天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蒸饺案
内容概述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2-00033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2〕40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7-05
标题 三明天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蒸饺案
内容概述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天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蒸饺案

三明天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蒸饺案
发布时间:2022-07-0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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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2〕40号 

    

  当事人:三明天润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Y2TXHOK 

  经营场所: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福建省金立轻工实业有限公司车间四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黄兴灶       身份证号码:35*************01X 

  联系电话:139****5573       

  联系地址: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福建省金立轻工实业有限公司车间四第二层) 

  2022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内容虚假的预包装蒸饺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对当事人涉案的290包蒸饺依法予以查封。 

  经查证,认定以下事实 1、当事人于2022年5月15日,以2000元的价格从三明百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购入配料表中未标注鸡肉、鸡皮字样、载明产品执行标准为T/SXXC 009的“小薛哥特级沙县蒸饺”新版包装袋5箱(计10000个),并将该包装袋的290个使用在其于2022年5月20日5月22日5月23日生产的实际使用鸡碎皮制馅的部分蒸饺产品上。具体生产情况为5月20日生产100包,5月22日生产110包,5月23日生产80包。每包标注净含量为5KG(公斤),共计生产290×5=1450KG(公斤),至案发之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三批次新版包装袋蒸饺尚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经查证,当事人5月份对外销售同规格蒸饺的单价为每公斤9元,货值金额计1450×9=13050元。2、当事人2022年5月20日5月22日5月23日共计生产蒸饺9000公斤,除被依法扣押的1450公斤蒸饺使用了载明产品执行标准为T/SXXC 009的未标注鸡肉、鸡皮的“小薛哥特级沙县蒸饺”新版包装袋外,其余7550公斤均使用载明产品执行标准为SB/T10412的标注鸡肉、鸡皮的“小薛哥沙县蒸饺”旧版包装袋。3、当事人于2022年5月20日5月22日5月23日生产的9000公斤蒸饺所使用的鸡碎皮原材料系其于2022年4月29日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购入,共购入8500公斤,该批鸡碎皮随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厂检合格单表明,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3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黄兴灶《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黄兴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生产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的事实经过;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使用在蒸饺上的碎鸡皮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鲜、冻鸡肉原料厂检合格单》复印件2份,证明所使用的碎鸡皮为合格品;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投料记录表》复印件1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由三明百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的新包装的进货来源;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三明天润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五月份蒸饺的销售单价。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2年6月2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2〕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用鸡碎皮制馅的蒸饺产品上使用未标注“鸡肉、鸡皮”等信息的、载明的产品执行标准为T/SXXC 009的“小薛哥特级沙县蒸饺”新版包装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据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6日,因生产未标注鸡碎皮的“小薛哥”沙县蒸饺,被我局依法查处(沙市监检处字〔2020〕第124号)。2、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表示,此次造成三批次的蒸饺产品部分使用未标注“鸡肉、鸡皮”、载明产品执行标准为T/SXXC 009的“小薛哥特级沙县蒸饺”新款包装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新旧包装袋都放在包材库内,造成工人将部分新包装袋与旧包装袋误用所致。我局认为,造成此次行为的原因虽有可能是失误造成,但违法事实已经构成,同时此次事件也折射出当事人在食品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存有一定安全隐患,安全意识仍有待加强。3、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款代号SP-4,违法情节:“一般情节”裁量幅度:“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尚未流入市场,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当事人还表示新版包装袋已正式启用,今后将按照T/SXXC 009标准要求,不再使用鸡皮制馅,且其因同一违法情节被立案查处已超过一年时限,不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符合一般处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上述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三明市沙县区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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