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统计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8-06-30 09:15 | 来源:沙县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精神,推进我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结合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着力加强公开解读回应工作

㈠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各项政务工作公开透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

2.做好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按照县编办要求,深化本局权责清单公开工作,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县编办统一部署,汇总形成并统一公布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㈡主动公开力度

4.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县政府及财政部门要求,不断推进本局财务管理的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开预算、决算信息。

㈢加强政策解读

5.落实主要领导“第一解读人”职责。落实信息发布主体责任,局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在线访谈、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解读重大政策,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

6.落实政策解读制度。制定和完善政策解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报审、同步公布的“三同步”工作要求。

㈣围绕社会重大关切加强舆情回应

7.建立完善舆情回应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密切监测苗头性舆情,特别是涉及经济社会重大政策、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冲击道德底线等方面的政务舆情,做到及时预警、科学研判、及时上报、妥善处置、有效回应。

8.稳妥做好突发事件舆情回应工作。积极稳妥做好热点舆情回应,准确把握社会情绪,讲清楚问题成因、解决方案和制约因素等,更好引导社会预期。

二、着力提升政务服务工作实效

㈤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公开

9.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 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66号),加强门户网站统计专栏建设,方便企业和群众网上办事。

10.政务信息共享共用。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将政务数据汇聚到市级政务数据汇聚平台。通过市级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共享其他部门数据,凡可从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共享得到的数据不再向公众重复采集。

11.完善政府网站反馈机制。完善政府网站网民留言、咨询的受理、转办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答复,为群众提供更好服务。安排专人负责“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在2个工作日内对转办的投诉问题进行处理、整改和回复,确保100%及时回复。

三、着力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㈥强化网站建设管理

12.提高网站管理服务水平。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闽政办(201765号),强化责任管理,不断提高网站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网站内容建设,丰富信息资源,强化信息搜索、办事服务等功能。完善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做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工作。建立健全网站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13.升级改造互联网协议。配合数字办完成网站及其附属应用系统、移动互联网应用、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等的升级改造。

14.开展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编制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为公众提供公共信息资源数据服务。按照“领域、行业、部门主题、服务”等多维度的数据主题分类整理政务数据集,做好数据开放安全保障,依法依规向企业和公民开放相关数据。

用好“两微一端”新平合

15.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服务水平。

16.加强新媒体平台维护管理。按照“谁开设、谁管理”原则,严格内容审查把关,不发布与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加强“两微一端”日常监管和维护。

四、着力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7.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严格落实新条例各项规定,做好衔接过渡工作。对照新条例要求全面梳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接收、登记、办理、答复等流程,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18.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健全审查制度和工作规程,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依法审查。做好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性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公开方式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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