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09 17:20 | 来源:沙县政府办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科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科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我局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经办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股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分管领导会审;

  (四)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我局各股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股室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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