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富口镇政务公开十项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01-06 15:29

第一章 富口镇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规范和加强我镇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主动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及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公开内容:按《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05年沙县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以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公开形式:各村,镇各站所、办公室应按公开时限及程序至少利用以下一种以上方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政府有关会议;政府档案室以及各部门的查阅服务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属于公开的应予以公开或告知已公开内容的查阅途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
、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
、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1.
各村、政府各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文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2.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3.决定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要求应该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第二章 富口镇政务公开审议制度

第一条 为使政务公开事项真实、公正、全面,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政务公开审议小组负责对政务公开内容以及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进行审议。

第三条 审议事项

1、审议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

2、审议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

3、审议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

第四条 审议重点

1、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心的问题;

2、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领域和事项;

3、涉及事权、财权、人权等重要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情况。

第五条 所公开的内容都应报审议小组审议,审议小组收到申报政务公开内容后3天内批复,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三章 富口镇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第一条 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要对各村开展村务公开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 
第二条 应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邀请人大、政协和其他各阶层的同志参加。监督小组负责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三条 民主评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1
、结合效能建设行风评议进行,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效能建设行风政风测评的重要内容; 
2
、组织专项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以问卷形式进行。 
第四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1
、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2
、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3
、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4
、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5
、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程序: 
1
、下发民主评议通知,张贴民主评议告示; 
2
、印制民主评议测评表格; 
3
、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4
、组织参加测评的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5
、发放、填写、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 
6
、汇总民主评议测评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7
、根据民主评议测评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六条 民主评议结果认定:民主评议结果分为好、比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民主评议结果将作为被测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富口镇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检验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效,及时了解和掌握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通畅的反馈渠道。在镇办公楼大楼一楼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对外公布投诉电话(0598-5504017),多渠道广泛征求群众对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收集整理,跟踪落实整改,及时解答和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四条 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直接见面答复、会议通报、新闻媒体报道、政务公开栏和网站等形式公布,及时向群众反馈,确保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第五章 富口镇政务公开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和管理,全面掌握机关政务公开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登记。在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工作中,各部门都要设立群众意见登记薄、领导接访登记簿、各种会务记录簿、跟踪督查记录等,形成工作记录材料,重要事情及时通报。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各种制度汇编《政务公开管理手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

第四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档案。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内容、办事指南和制度、群众投诉和群众意见综合、工作整改意见和整改情况、行风测评情况、办事备案资料等,办公室进行定期收集整理,归档存查。

第六章 富口镇政务公开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加强对政务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镇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三条 镇长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所承担公开任务的部门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章 富口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镇政府、县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2
、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
、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
、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
、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
、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2、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3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
、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富口镇政务公开举报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在执政中的优势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1
、内部监督,即由镇纪检监察室实施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对行政过程中是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施政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2
、外部监督,即由各部门聘请行风、效能建设监督员实行监督,定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并逐条逐项地梳理出来,向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呈报。

3、群众监督,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政务公开办举报。 
第三条 实行上下级互相监督的网络约束机制。上级对职权所辖的政务公开工作真正负起职责,经常指导、帮助、教育、督促下级的政务公开工作;下级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和观点。对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的不合理情况可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

第四条 设立行风征求意见卡。向前来办事的人员分发征求意见卡,虚心接受外界的监督。 
第五条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举报邮箱。 
    1
、举报电话为5636199。认真记录好群众来电,整理后向镇政务公开办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2、举报箱设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定期由专人开启。举报电子邮箱为xm5504017@163.com

第九章 富口镇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全镇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单位实施政务公开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1
、考核的对象
各村、镇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工作人员。
2
、监督考核的内容 
1)政务公开组织建设情况; 
2)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及落实情况; 
3)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及完善情况; 
4)网站()建设情况; 
5)政务公开情况;
6)政务公开档案建设情况。 
第三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1
、考核人员组成。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派,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人员参加,成立考核小组;
2
、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考核工作,研究、指导、部署和组织具体考核事项。
第四条 考核的形式和方法
1
、日常检查。由镇考核小组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填写考核情况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2
、年终考核。各单位对本部门年度内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自评打分,考核小组综合日常检查、单位自查和社会评议的考评结果,汇总检查情况,提出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评定意见,向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 
1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质量的好坏,做出最后评定,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较差的处室或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
、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章 富口镇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

一、为促进各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二、投诉是指针对信息公开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投诉万合法权益而提出的社会投诉。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应当符合下列两个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或者工作人员;

2、有具体的投诉内容及事实根据。

四、受理部门:富口镇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1、邮箱:xm5504017@163.com

2、电话:0598-5504017

3、来访:富口镇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投诉处理工作要求:

1、投诉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维护投诉方和被投诉方正当权益的原则。

2、受理投诉时,应详细记录投诉内容、被投诉单位及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填写《投诉情况登记表》。

3、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填写《投诉调查处理情况登记表》,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万作出答复。未能及时做答复的应向投诉方说明理由。

4、投诉答复采取以下万式:口头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书面投诉以书面答复为主,电话、网络投诉采用相应方式或书面形式答复,书面答复要写明以下内容:调查核实过程、事实证据、责任及处理意见等。

5、投诉方有无理取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情况发生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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