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南阳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04月27日)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照《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结合实际,编制《三明市沙县区南阳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网”(网址为http://www.fjsx.gov.cn/)上查阅本《指南》。
  南阳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乡的政府信息工作。乡政府信息公开由乡政府办公室负责,乡政府各工作机构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乡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乡政府和乡政府办公室的主要信息:
  ●乡政府领导、政府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政府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网”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乡党政办公室在“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网”上公开乡政府和乡政府办公室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此外,还将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乡文化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本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网”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乡文化服务中心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取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报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乡政府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三明市沙县区南阳乡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8—5728002
  传真号码:0598—5728002
  电子邮箱:ny5728002@163.com
  通信地址:三明市沙县区南阳乡南阳街北路16号
  邮政编码:3655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网”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南阳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网”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网”上的申请信息公开办理流程图。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