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101-0200-2021-00098 文号 沙政办〔2021〕20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05-25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0101-0200-2021-00098
文号 沙政办〔2021〕20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05-25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5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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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5〕2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地下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地下水管理和保护责任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地下水超采极易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含水层枯竭、地面沉降、地裂缝、水质恶化等一系列生态与环境问题,危及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计划管理,加大地下水开采行为的发现、制止力度,提升用水安全保障能力。 

  二、严格依法管理,全面落实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措施 

  ㈠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满足用水需求而申请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㈡规范取水许可办理程序。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全区境内新建直接取用地下水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附具建设项目地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取水许可进行技术审查,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建设取水工程,工程建设完成经对取水试运行、取水设施安装、节水设施运行、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并正式取水。凡未批准的取水项目一律不予开工建设。 

  ㈢加大计量设施安装及水资源费征收。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完好,禁止损坏、盗窃或非法拆除。同时要按照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超定额取水的要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㈣强化地下水节约管理。全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取用地下水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论证报告应包括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和对地下水影响的评价内容。建设项目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节水设施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取水。已建成的建设项目要逐步安装节约用水设施,有条件的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㈤加大地下水保护力度。建设地下取水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采取严格的封固措施,严禁潜水、承压水以及各层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严防地下承压水串层造成水污染。对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可能造成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应给予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㈠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12.4”宪法宣传周等宣传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水资源保护与节约用水的宣传和舆论监督,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地下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㈡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打井取水。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举报电话:5836110),及时查处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推进地下水治理执法监督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要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辖区内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应立即制止,密切配合水行政执法。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责,生态综合执法局应切实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有效遏制擅自凿井、无证取水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㈢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成立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以区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生态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地下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将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纳入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体系,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年终组织考核,推动任务落实。 

  四、附则 

  ㈠本通知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5〕2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地下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地下水管理和保护责任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地下水超采极易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含水层枯竭、地面沉降、地裂缝、水质恶化等一系列生态与环境问题,危及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计划管理,加大地下水开采行为的发现、制止力度,提升用水安全保障能力。 

  二、严格依法管理,全面落实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措施 

  ㈠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满足用水需求而申请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㈡规范取水许可办理程序。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全区境内新建直接取用地下水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附具建设项目地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取水许可进行技术审查,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建设取水工程,工程建设完成经对取水试运行、取水设施安装、节水设施运行、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并正式取水。凡未批准的取水项目一律不予开工建设。 

  ㈢加大计量设施安装及水资源费征收。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完好,禁止损坏、盗窃或非法拆除。同时要按照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超定额取水的要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㈣强化地下水节约管理。全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取用地下水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论证报告应包括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和对地下水影响的评价内容。建设项目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节水设施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取水。已建成的建设项目要逐步安装节约用水设施,有条件的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㈤加大地下水保护力度。建设地下取水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采取严格的封固措施,严禁潜水、承压水以及各层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严防地下承压水串层造成水污染。对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可能造成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应给予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㈠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12.4”宪法宣传周等宣传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水资源保护与节约用水的宣传和舆论监督,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地下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㈡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打井取水。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举报电话:5836110),及时查处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推进地下水治理执法监督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要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辖区内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应立即制止,密切配合水行政执法。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责,生态综合执法局应切实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有效遏制擅自凿井、无证取水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㈢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成立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以区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生态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地下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将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纳入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体系,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年终组织考核,推动任务落实。 

  四、附则 

  ㈠本通知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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