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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10100-3000-2021-00070 | 文号 | 沙政〔2021〕51号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1-04-27 | |||||||||
标题 |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沙县撤县设区后有关事项的通告 | |||||||||||
内容概述 | 关于沙县撤县设区后有关事项的通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10100-3000-2021-00070 | ||
文号 | 沙政〔2021〕51号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1-04-27 | ||
标题 |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沙县撤县设区后有关事项的通告 | ||
内容概述 | 关于沙县撤县设区后有关事项的通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经报国务院批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三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闽政文〔2021〕49号)精神,同意撤销沙县,设立三明市沙县区,以原沙县的行政区域为沙县区的行政区域,沙县区人民政府驻凤岗街道府前中路89号(原沙县人民政府驻地)。为确保三明市沙县区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民政部关于变更相关行政区划代码的通知》,三明市沙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为350405,自2021年4月27日正式启用。
二、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和收费标准等保持不变;办事办证的场所、联系方式保持不变;服务监督、评议渠道保持不变;正在审批过程中的申报材料,窗口已受理,并进入审批程序的申报资料仍然有效,不需更改,不需重新申报,相关单位按既定程序继续完成审批。
三、国有企业的证照、印章、衔牌更换工作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及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到期时与印章、衔牌一并更换。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居住证等证件不需要更换或重办,仍具有法律效力。如企业、社会组织、群众等在实际工作生活中需要更换证照的,有关单位、部门应予以办理,不得拒收、拒办。
四、设立三明市沙县区,原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不发生转移。
特此通告。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经报国务院批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三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闽政文〔2021〕49号)精神,同意撤销沙县,设立三明市沙县区,以原沙县的行政区域为沙县区的行政区域,沙县区人民政府驻凤岗街道府前中路89号(原沙县人民政府驻地)。为确保三明市沙县区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民政部关于变更相关行政区划代码的通知》,三明市沙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为350405,自2021年4月27日正式启用。
二、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和收费标准等保持不变;办事办证的场所、联系方式保持不变;服务监督、评议渠道保持不变;正在审批过程中的申报材料,窗口已受理,并进入审批程序的申报资料仍然有效,不需更改,不需重新申报,相关单位按既定程序继续完成审批。
三、国有企业的证照、印章、衔牌更换工作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及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到期时与印章、衔牌一并更换。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居住证等证件不需要更换或重办,仍具有法律效力。如企业、社会组织、群众等在实际工作生活中需要更换证照的,有关单位、部门应予以办理,不得拒收、拒办。
四、设立三明市沙县区,原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不发生转移。
特此通告。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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