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100-0900-2022-00131 文号 沙征地公告〔2022〕20号
发布机构 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8-29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金沙园长兴路至金沙路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
内容概述 金沙园长兴路至金沙路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0100-0900-2022-00131
文号 沙征地公告〔2022〕20号
发布机构 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8-29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金沙园长兴路至金沙路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
内容概述 金沙园长兴路至金沙路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金沙园长兴路至金沙路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22-08-31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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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为实施三明市沙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经组织征地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金沙园长兴路至金沙路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的地块名称、位置

  金沙园长兴路至金沙路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位于金沙园一期东天岭。

  二、拟征收(使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目的

  拟征收三明市沙县区凤岗街道东山村集体土地1.0431公顷,其中林地0.0196公顷、草地0.85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97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76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186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815公顷、未利用地0.004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2292公顷。

  拟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金沙园长兴路至金沙路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符合《沙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城乡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2017〕30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凤岗街道东山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7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1.0,园地(经济林地)0.46,非经济林地0.24,未利用地0.1。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暂行标准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沙政〔2012〕320号)文件执行。项目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拆迁。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2.本次征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符合《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沙政〔2011〕475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政府、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凤岗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凤岗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三明市沙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经组织征地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金沙园长兴路至金沙路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的地块名称、位置

  金沙园长兴路至金沙路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位于金沙园一期东天岭。

  二、拟征收(使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目的

  拟征收三明市沙县区凤岗街道东山村集体土地1.0431公顷,其中林地0.0196公顷、草地0.85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97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76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186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815公顷、未利用地0.004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2292公顷。

  拟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金沙园长兴路至金沙路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符合《沙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城乡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2017〕30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凤岗街道东山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7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1.0,园地(经济林地)0.46,非经济林地0.24,未利用地0.1。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暂行标准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沙政〔2012〕320号)文件执行。项目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拆迁。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2.本次征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符合《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沙政〔2011〕475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政府、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凤岗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凤岗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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