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2-05-26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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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三明市沙县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沙县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08〕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区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保证工期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本意见所称的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区政府管理的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意见先在区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下列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原则上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可依照本意见推行代建制:

  ㈠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建设业务用房项目;

  ㈡区属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㈢其他非经营性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经营性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本意见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  区发改局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区财政局负责400万元以上,非营利性代建项目投资评审的管理和监督,指导财政资金的使用。区住建局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区行业主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申请办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至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只将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  代建项目的预决(结)算评审应严格按《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沙政办〔2019〕3号)有关规定执行。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项目预、结算分别作为项目招标控制价与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实施部门、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七条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部门的确定:

  ㈠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制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区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作为组织实施部门(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㈡使用单位本身为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职责;

  ㈢没有使用单位或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作为组织实施部门并履行使用单位职责;

  组织实施部门职责:

  ㈠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㈡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相关部门备案,依法履行代建合同;

  ㈢依法确定监理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

  ㈣参与代建单位依法组织开展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

  ㈤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㈥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

  ㈦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㈧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㈨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配合代建单位,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后期项目手续,并组织资产移交。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一级等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区级国有投资公司;

  ㈡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㈢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代建单位职责:

  ㈠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按照项目建设法定程序承担从项目办理项目立项审批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中业主单位(项目法人)应履行的一切职责。

  ㈡项目实行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按照项目建设法定程序承担从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开始直至项目竣工验全收过程中业主单位(项目法人)应履行的一切职责。

  ㈢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全面负责。

  ㈣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第十条  项目使用单位职责:

  ㈠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

  ㈡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㈢参与组织项目监理招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㈣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㈤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意见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㈥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审定代建单位报送的资金使用计划,对代建项目进行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实行代建制项目的代建管理费,达到《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规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要求等作出详细约定。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规定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总额进行设计,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质量技术、经济数量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初步审核后将符合送审条件的项目报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未达到送审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审核。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在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落实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使用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自筹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区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预审,报区政府批准。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政府投资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属政府投资应承担的部分,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资金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报区政府审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其余部分由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自筹。

  第二十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代建单位不得将财政拨付的建设资金列为收入来源,不得自行从中提取项目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未设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费用。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服务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代建管理费应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文件规定的估算范围内(详见附表)。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限额标准:

  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概算

费率(%)

算例

工程总投资

项目代建管理费

1000(含)以下

2

1000

1000×2%=20

1000-5000(含)部分

1.5

5000

20+(5000-1000)×1.5%=80

5000-10000(含)部分

1.2

10000

80+(10000-5000)×1.2%=140

10000-50000(含)部分

0.8

50000

140+(50000-10000)×0.8%=460

50000-100000(含)部分

0.5

100000

460+(100000-50000)×0.5%=710

100000以上部分

0.2

200000

710+(200000-100000)×0.2%=910

  第二十三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不依照本意见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由纪委、监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代建项目,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造成损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按照本意见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应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移交的,每超过1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的1‰。

  第三十一条  项目如期或提前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区发改、财政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对代建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发改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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