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区推动新一轮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二项政策(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2-04-12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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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关于加快沙县总部经济发展的六条措施》等沙县区推动新一轮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二项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加快沙县区总部经济发展的六条措施

        2.关于促进沙县小吃餐饮连锁企业总部回归沙县的七条措施

        3.关于扶持区工业企业创新发展的十二条措施

        4.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5.关于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六条措施

        6.关于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7.关于引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四条措施

        8.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八条措施

        9.关于鼓励以商招商的五条措施

        10.关于鼓励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11.关于鼓励物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12.关于要素保障的六条措施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关于加快沙县区总部经济发展的六条措施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

  ㈠总部经济定义

  本项措施中所称总部是指依法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区域总部是指为加强对不同地区营利性关联机构的控制和管理,对各项活动进行统筹管理和协调的地区性机构;职能总部是指企业集团的功能管理中心,如研发总部、物流总部、财务总部、销售总部、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和投融资中心等。

  ㈡基本条件

  1.在我区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2个。

  ㈢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上一年度《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或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总部;

  2.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职能总部、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3.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公司;

  4.省属国有企业总部;

  5.国内外大型航空公司总部或区域总部;

  6.在美国、香港等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的总部。

  ㈣未符合上述直接认定条件的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汇率以注册之日的汇率为准);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高于20%;

  3.上年度入库我区税收(不含海关税收)高于1000万元人民币。

  ㈤本项措施发布之后新注册在我区的总部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本措施发布前已注册的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为现有总部企业。

  二、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措施

  ㈠总部企业落户补助。新引进总部企业在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后,按当年实现营业收入金额给予其资金奖励。其中,营业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营业收入50亿元(含)以上不足10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营业收入30亿元(含)以上不足50亿元的,补助400万元;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不足3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补助100万元。以上落户补助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㈡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在已办理不动产权的情况下,总部企业自用办公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租金补助。每年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㈢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励

  1.新引进总部企业可享受五年经济贡献奖励,自开业经营次年起连续三年内,年度产生区级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按其产生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年度产生区级经济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按其产生区级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年度产生区级经济贡献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产生区级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之后两年,则按当年形成区级经济贡献超过第一至三年度最高值的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房地产企业总部及其它有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总部企业在核算经济贡献奖励时,应当将在我区内开发房地产的相关税收剔除。

  ㈣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区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当年实现营业收入金额的1‰给予其资金奖励。

  ㈤总部企业经认定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经认定起,对连续3年获得同一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外一次性给予相应标准的50%奖励资金。

  ㈥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税收贡献突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企业总部和重点企业总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施行“一企一策”。

  由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经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局向社会予以公告并从区产业发展基金予以兑现。

  本措施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执行。

 

附件2

  关于促进沙县小吃餐饮连锁企业总部回归沙县的七条措施

  一、对在沙县区注册成立或将公司总部注册地迁入沙县区,且与沙县区小吃文旅集团建立股权关系的餐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回归餐饮连锁企业),免费提供为期五年面积50平方米(水电、物业除外)的办公场地。

  二、给予回归餐饮连锁企业,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团体会员资格,并给予五年免费交团体会员费,使用沙县小吃注册商标的资格。

  三、给予回归小吃食品企业(含小吃配套相关企业)为期五年新品研发补助。即,根据企业年销售产值予以3%补助,前三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80%;第4-5年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50%,每年结算一次。

  四、回归餐饮连锁企业使用沙县小吃信息化系统(含供应配送),实现数据与资金回归沙县区的,按企业年销售额,每年给予企业发展奖励,为期五年。即: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年销售额1%企业发展奖励;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给予年销售额2%企业发展奖励;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年销售额3%企业发展奖励,以上奖励均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50%。

  五、回归小吃食品生产企业(含小吃配套企业,餐饮连锁企业)实现主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奖励;实现北交所、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奖励,实现新三版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强化回归餐饮连锁企业人才建设,将回归餐饮连锁企业的员工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范围,享受最高1000元/人的职业技能补助。

  七、给予回归餐饮连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荣誉市民待遇,对入驻沙县区设立的小吃研发中心、合作开展小吃研发的科研院校相关人员同等享受我区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由企业向沙县区小吃产业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根据负责单位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沙县区小吃产业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局予以兑现。以上扶持措施由区小吃产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执行。

 

附件3

  关于扶持区工业企业创新发展的十二条措施

  一、鼓励项目落地。除化工集中区和矿产品加工企业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予以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企业投产之日以该企业开具第一张产品销售发票日期为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前3年按照其对沙县区级经济贡献的50%标准给予资金奖励,第4~5年按25%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1亿元的,前3年按照其对沙县区级经济贡献的70%标准给予资金奖励,第4~5年按35%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前3年按照其对沙县区级经济贡献的90%标准给予资金奖励,第4~5年按50%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对重大投资、税性好、产业带动力强的工业企业,启动“一事一议”议定优惠政策。

  二、鼓励做大规模。对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和规下转规上企业,除市级以上的奖励外,一次性分别给予配套奖励每家5万元、3万元。

  三、鼓励产品开发。支持工业企业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对经省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数控技术产品,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作为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试点示范。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及区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五、鼓励增资技改。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符合我区产业转型要求的技改及扩建项目,按项目当年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国家、省、市级技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六、鼓励制造型服务业。鼓励区内制造业企业新注册成立生产性服务公司,为行业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生产性服务,提升服务收入在企业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对服务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10%的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鼓励品牌培育。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八、鼓励二次招商。对租赁园区闲置厂房的工业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照其对沙县区级经济贡献的50%标准予以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对购买园区闲置厂房的工业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照其对沙县区级经济贡献的全额标准予以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企业投产之日以该企业开具第一张产品销售发票日期为准)。

  九、鼓励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十、鼓励标准化建设。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对主导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每项8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1万元补助;对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每项4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补助。对获国家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一、鼓励专利高质量。企业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1万元、0.2万元、0.1万元的奖励。对专利权属企业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10万、5万、2万元;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十二、鼓励实行工贸分离。鼓励区内制造企业实行工贸分离,注册成立贸易公司负责本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贸易公司销售本企业产品按销售收入的万分之六给予销售奖励。

  由企业向区工信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根据负责单位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区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局予以兑现。以上扶持措施由区工信科技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执行。

 

附件4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一、企业资质迁入和晋升奖励

  ㈠高资质企业迁入奖。特级资质迁入沙县区,书面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分三年给予1000万元奖励;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资质迁入沙县区,书面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分三年给予300万元;以上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

  ㈡资质晋升奖。本地企业晋升特级,书面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分三年给予100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书面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分三年给予300万元奖励。勘察、设计企业首次晋升综合甲级,奖励100万元。监理企业首次晋升甲级,奖励20万元,以上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

  二、鼓励企业创优争先

  ㈠实行“优质优价”政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相应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并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相应条款中列明(优质工程增加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国家级5%、省级3%、市级1%)。

  ㈡对本地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的本地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含华东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年会示范样板工程)的给予30万元奖励。

  ㈢对企业在完成产值、科技进步、抗洪抢险、慈善事业、社会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由区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表现优异、业绩特别突出的,给予专项表扬。

  三、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奖

  对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揽项目,当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前6名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两名,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奖励;二等奖两名,分别给予不超过40万奖励;三等奖两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奖励。以上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60%。经区住建局及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局予以兑付,纳入年度预算。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服务,辅导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工作;进一步简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手续,为施工企业拓展市场提供优质服务。

  四、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本地施工企业

  我区非政府投资房地产项目和园区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满足资质许可的条件下,引导投资建设的企业选择本地施工企业。

  五、支持建筑企业总部建设

  适时启动“建筑企业大厦”建设项目,以优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驻,促进企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发展壮大建筑业总部经济。对于区内现有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等级和引进的特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区政府给予规划安排独立办公大楼用地,用于建设企业总部办公场所。

  六、规范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

  政府投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即“小规模工程”(“小规模工程”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可实行邀请招标,本地注册企业可列为邀请对象。

  七、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㈠推动银企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稳步提高授信额度,对本地建筑业企业在区内外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可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我区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㈡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或保险方式两种方式提供。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凡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八、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施工单位及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规定,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工程款结算工作,遏制变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对拒不结算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列入不诚信单位予以曝光,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

  九、优化市场环境

  大力整治建筑工地周边治安环境,依法严厉惩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恶意讨薪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建筑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坚决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串标、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享受本措施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其他相关规定

  ㈠同一申请事项根据本措施获得多个同类别奖励或是享受其它相关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已获得奖励的建筑业企业从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不得离开我区,否则退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

  ㈡扶持政策涉及资质等级奖励的须由住建局审核。

  ㈢本措施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沙政〔2019〕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5

  关于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六条措施

  一、对经统计部门确认的新增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法人企业每家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奖励,个体工商户每家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奖励。

  二、鼓励规模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经认定,限上企业年度应税销售额首次突破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给予5万元奖励:批发业突破10000万元以上;零售业突破30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突破600万元以上。

  三、鼓励商贸综合体建设。在沙县区建设集购物、休闲、餐饮、娱乐等一体化的大型商贸综合体,经营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相关扶持政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研究确定,实施“一事一议”。

  四、在沙县区新设立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娱乐法人企业,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满一年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专项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对首次进入沙县区注册登记的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国内500强商贸流通企业、国内知名商号(中华老字号)商贸流通企业,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六、加快引进培育品牌便利店。鼓励品牌便利店在沙县区开设门店。在沙县区设立总公司,并以分公司形式在沙县区开设门店5家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仅有统一的商号和标识,在其他方面标准化程度较低的企业不列入品牌连锁便利店统计范围),从第6家开始(含第6家),每新增1家给予总部1万元的补助。

  规上服务业企业根据要求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递交申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发改局审核确认;商贸服务业企业根据要求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递交申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商务局审核确认;由区财政局兑现。若同一企业补助政策与省、市、区其他类似扶持政策,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

  本措施由区发改局、商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执行。

 

附件6

  关于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一、对在本区新注册的旅行社,年新增区级经济贡献在10万元以上的,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按其区级经济贡献实得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助奖励,第4~5年按25%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被新评为4A级、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被新评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三、对被新评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50万元;对被新评为省级、国家级的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四、对被新评为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经营接待单位(农家乐),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被新评为省级森林人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凡新获得中、高级导游员资格且在我区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6000元。

  由企业向区文体旅游局(省级森林人家向区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根据负责单位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区文体旅游局(省级森林人家经区林业局)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局予以兑现。以上扶持措施由文体旅游局(省级森林人家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执行。

 

附件7

  关于引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四条措施

  一、鼓励外资企业加快到资。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业)投资外方年度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年度给予到资奖励。按注册资本金当年实际到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落户我区的世界500强企业、台湾百大企业(以最新年度排名为准),按外方当年实际到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

  二、鼓励外资并购。鼓励外商采取并购方式参与我区“3+1”主导产业企业改造重组,按照并购后当年度实际到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

  三、鼓励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鼓励沙县区的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并返程投资的企业,按当年度实际到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

  四、保障外资企业权益。凡在我区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区鼓励外来投资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外资企业科研创新、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确保依法享受国民待遇、优先办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由企业向区商务局提出奖励金申请,并根据负责单位的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商务局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局予以兑现。企业到资奖励可叠加享受省、市同类不同级奖励,涉及本级的奖励就高不重复,不与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度挂钩。

  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执行。

 

附件8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八条措施

  一、支持对象

  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沙县区,符合境内(外) 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要求,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前景、信用良好的上市后备企业。

  二、扶持政策

  ㈠鼓励企业推进股份制改造

  对当年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完成股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0万元资金奖励。

  ㈡支持企业场外交易市场挂牌

  对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重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俗称四板市场)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挂牌企业通过券商内核的当年起到企业挂牌当年(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兑现时间为企业挂牌交易后。

  ㈢支持企业境内上市

  对企业和券商签订IPO财务顾问协议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递交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挂牌交易,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15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主板上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250万元奖励。

  ㈣鼓励上市企业迁址沙县

  本地企业收购或控股外地“新三板”挂牌企业且将企业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调整至沙县辖区的,以及外地“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址沙县辖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100万元;本地企业收购或控股外地境内“科创板”、“主板”的上市企业且将该企业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调整至沙县辖区的,以及外地境内科创板”、“主板”的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址沙县辖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00万元;本地企业收购或控股外地境外上市企业且将该企业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调整至沙县辖区的,以及外地境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址沙县辖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3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补助在满足迁入一个完整年后兑现。

  ㈤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对企业将首次融资募集或再融资募集资金的70%以上投资在沙县辖区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募集资金总额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的,补助300万元;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2亿元人民币的,补助1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人民币的,补助50万元;1000万元(含)-5000 万元人民币的,补助2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补助在项目实施时兑现50%,竣工后兑现50%。

  企业上市募集资金(首次融资募集、再融资募集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下同)投资项目在沙县区的,由项目所在园区、乡(镇、街道)初步认定投资额,报区政府审核认定。

  ㈥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企业直接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发股票,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沙县辖区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㈦转板奖励

  在我区工商注册登记、纳税的企业在境外上市回归境内上市,或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后转入上市程序的企业,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在低层次已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㈧“一企一议”服务企业

  1.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一企一议”予以协调解决。

  2.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要给予上市后备企业“绿色通道”待遇,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

  3.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产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推荐。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

  4.对注册地在沙县的企业上市,做好跟踪服务,鼓励上市企业股东在沙县设立交易户头,对上市后的股权交易、企业高管年薪等方面产生区级经济贡献,签定“一企一策”给予奖励。

  由企业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并根据负责单位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发改局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局从区产业发展基金予以兑现。本措施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执行。

 

附件9

  关于鼓励以商招商的五条措施

  一、奖励对象

  引荐沙县区域外的投资者来沙投资符合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并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和落户方认可的项目引荐人,包括:社会人士、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协)会或其他组织机构(不含本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及其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二、奖励条件

  凡引进沙县区域外资金投资的符合产业政策的产业类项目,不包括现有企业的技改、增资、扩建,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财政性资金项目、股权投资类项目和PPP项目。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4年(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内符合下列任一奖励条件:

  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沙县区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

  ㈡实缴注册资本: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

  ㈢在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奖励标准

  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可选择下列奖励标准之一申请奖励,奖励基数按区域外投资者在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占比进行相应折算,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㈠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㈡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外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以外汇管理部门体现外资实际到资数据为准。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至奖励申请日为止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总额。

  ㈢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形成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6‰给予奖励。

  四、奖励金分配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若项目出现2名或以上引荐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备案申请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确定。

  五、奖励申报流程

  ㈠申请。符合项目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应在项目公司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4年内,向区商务局提出申报奖励,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沙县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

  2.项目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身份证等)或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

  3.体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实缴注册资本内容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4.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㈡审核。区商务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经区政府批准。

  ㈢公示。区商务局对拟奖励的项目引荐人和奖励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有关汇总材料由区商务局、财政局备案;

  ㈣拨付。评审结果经区政府批准后,奖励金由区财政局负责执行兑现,区商务局负责通知引荐人领取奖励金。在发出奖励通知6个月内未领取资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金基数为申报日止的实际发生数,其后因项目变化使得可获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项目引荐人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所涉及的奖励如在省、市有关政策中已有规定的,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执行。

 

附件10

  关于鼓励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一、对在我区新办的固定资产达1000万元以上的养老服务业项目,3年内按其区级经济贡献实得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助奖励,第4、第5年按其区级经济贡献实得部分25%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提供健康体检、咨询等健康服务和发展专业的医学检查检验、医学影像中心的机构,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涉及卫生、养老、药品、体育健身政策的企业达到条件的人才,可享受每年一次的免费定点健康体检待遇,在沙县区总医院(沙县区中医院)窗口享受优先预约诊疗待遇,并由沙县区总医院推荐优秀医生作为持卡人家庭签约医生。

  四、对在我区新注册(含迁入)的药品研发中心、年销售额超过3亿元的药品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且连锁门店数量在20家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对新注册落户沙县区的体育健身企业,其年实际投资额达到2000-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奖励;落户3年内,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涉及卫生健康、养老、药品、体育健身政策的企业分别向区卫健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提出申请,并根据负责单位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单位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局予以兑现。以上扶持措施由区卫健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执行。

 

附件11

  关于鼓励物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一、扶持对象

  在本辖区注册经营,并在本区税务局开具运输发票和缴纳税款的物流运输企业。

  二、扶持政策

  ㈠辖区内凡新增加的规上货运企业,并在入统后下一个年度仍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㈡达到一定规模(营运货车达到5辆以上)的货运企业,以上一年度拥有营运货车总车辆数为基数,新增10吨以上的货车每辆一次性奖励0.5万元,新增牵引车每辆一次性奖励1万元。以上新增车辆必须为当年新购买或者首次转籍回迁沙县区的营运货运车辆。购买本区车籍入户的二手车不享受本奖励政策,该车出户也不扣减新增车辆数。

  ㈢参加国家A级物流企业、网络货运企业以及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评定,对新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予以补差奖励。新引进带级别的物流企业按上述标准同等级奖励。以上奖励带国家标准级别的物流企业,其企业自有落户沙县区车辆总数或者总载重量数必须与国家标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中所对应级别企业自有货运车辆总数或总载重量数相一致,未对应一致的,不予奖励。

  ㈣招商引资的大型物流企业(当年落户牵引车50辆或核载吨位2000吨以上)除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外,可一项目一策另行协商制定。

  ㈤对年邮政快递业务量首次突破100万件、200万件、300万件的快递企业,当年度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

  ㈥对快递业建设项目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入驻符合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快递企业的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快递仓储物流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对入驻或租用我区认定的物流园区、快递园区、工业园区、电商园区等的邮政快递企业营业、处理及仓储用房,面积在5000平米及以上的,按不超过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年终一次性补助,补助期限3年。

  ㈦支持快递服务当地水果、小吃等农特产品发展,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我区邮政快递企业发出本地特色产品年快递业务量首次突破10万件、20万件、30万件以上的邮政快递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

  ㈧支持快递物流设施现代化建设,对快递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用于建设、改造冷藏库和购置冷链运输车辆的,按不高于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邮政快递企业购置自动分拣设备、新能源货车等设备设施,年度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予以补助。对建设并投入运营智能信包(快件)箱格口超过5000个、供3个以上快递品牌企业使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

  ㈨对获评国家1A、2A级物流企业的快递企业新增投资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快递企业新增投资100万元以上建设的快递公共信息平台,按平台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㈩支持邮政企业开放农村基础网络,按照“一县一中心、一乡(镇)一站点、一村(建制村)一门店”的目标,构建农村三级物流配送系统,对行政村门店给予一次性2500元/个建设补助,对建档立卡脱贫村的门店额外给予每年2000元/个运营补助,连续补助3年。

  涉及第一条至第四条政策的企业向区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协审, 并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涉及第五条至第十条政策的企业向区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区邮政管理局审核确认,由区财政局予以兑现。以上扶持措施由区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执行。如遇国家或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奖励和补助。

 

附件12

  关于要素保障的六条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㈠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外,所有行业均向投资企业开放。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项目将优先安排入驻三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㈡放宽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商标权、专利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设立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㈢对新到我区投资客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转让等取得土地相关产权及经营权的,金融部门可根据实际交易价款给予 50~60%的抵押贷款。

  二、加强用地保障

  ㈠除化工项目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及集约型用地外资企业项目,享受用地保障“一事一议”政策。

  ㈡对进入开发区(园区)的工业项目生产性厂房、仓库等建筑免征或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企业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其工业用地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㈢对国有改制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转型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允许相应变更项目用地性质。

  ㈣入驻开发区(园区)项目一律实行用地“六通一平”即水通、电通、路通、通讯通、排污通、燃气管线通和土地平整。开发区(园区)企业的用气、污水处理等价格按物价部门批复的最低价执行。

  三、企业电费、燃气费用扶持政策

  ㈠对年产值、税收增长10%以上,符合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用电增量每度电给予0.05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㈡对使用天然气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每月用气量达到 10000 立方米以上的,按用气增量给予分档补贴,用气量同比增长10~20%部分(含20%),每立方补贴0.1元;增长21~50%部分(含50%),每立方补贴0.2元;增长51%以上部分,每立方补贴0.3元,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强化科技创新和品牌创建

  ㈠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农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㈡对新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福建老字号、三明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㈢对新获得有机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2万、1万奖励。

  ㈣对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复审),给予5万元奖励。

  五、提升服务水平

  ㈠加强全程代办。按照“谁引资谁代办”的原则,入园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引资单位参与,其他引资项目由引资单位负责,全程无偿帮办协办代办一切审批手续,业主在提供审批必备材料、行政事业性规费缴纳、盖章签字等方面予以配合。由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开发区管委会全程代办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中级以上职称员工子女在城区入学,协调解决企业职工子女就学、转学问题。

  ㈡落实周末预约工作机制。设立便民服务事项窗口,对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周六预约服务。

  ㈢建立联系服务机制。深化项目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取得用地后到项目获得开工许可前审批“力争60天,最多90天”。建立领导、干部与企业联系服务机制,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项目落地、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宣传和辅导,引导企业用好用活优惠政策,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㈣重点知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重大科研项目、对我区投资规模大拉动经济就业作用强的落户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以协议形式制定优惠政策。

  六、十二项政策的总附则

  ㈠本文件规定扶持的项目和企业须在沙县区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沙县区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并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㈡本文件规定中涉及的企业申报奖励(或补贴)政策所提供的营业收入(或销售额、产值)以其纳税申报表上的数据为准,并且奖励(或补贴)总和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的区级经济贡献,奖励(或补贴)资金实行一年一结算。企业申报所涉及的奖励(补贴)如在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中已有规定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原有区政府、园区与企业签订的“一企一策”协议未到期的继续执行,如协议内容与国家、省、市政策精神不符的,由原签订协议双方共同协商,另行修订。

  ㈢各园区、重点行业在招商引资具体优惠政策优于本规定的,可按各园区、重点行业规定执行。

  ㈣本文件规定的各项奖励按政策标准从区产业发展基金中支付。

  ㈤各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文件精神,结合各自职能,制定细化措施文件,确保各项惠企政策兑现到位。

  ㈥以上十二项扶持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至2024年12月31日止)。《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一项政策(修订)的通知》(沙政〔2018〕75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所涉及条款视情况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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