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补贴】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夏茂镇农业产业强镇资金使用方案(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4-09-04 09:09 来源:沙县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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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沙县区夏茂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 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5)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夏茂镇农业产业强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三明市沙县区夏茂镇农业产业强镇资金使用方案(修订),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 

  202488 


  三明市沙县区夏茂镇农业产业强镇 

  资金使用方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产业强镇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010)和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财农指〔202435)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农业产业强镇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强镇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产业主导、突出重点、集约开发、注重效益、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负责统筹管理全区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协调、指导夏茂镇抓好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加强日常项目调度和工作督导,完善管理考核机制,推动农业产业强镇加快建设;区财政局强化资金落实和政策监督;夏茂镇政府承担项目业主作用,负责拟定和实施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具体政策、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牵头组织项目公开申报、项目专家评审、审核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夏茂镇产业强镇区域内优质稻加工、仓储、品种选育研究、销售渠道及品牌建设、产学研基地等项目的建设,优化镇域内优质稻生产布局,建立 完善以优质稻规模化种植为基础的生产经营体系,完善产业链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项目重点建设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发展壮大农业主导产业。围绕夏茂镇优质稻产业,按照全产业链发展思路,着力提升优质稻标准化示范基地生产 水平,加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 和精深加工系列产品,打造区域品牌和产品品牌,发展农产品 流通,建设完善仓储物流体系,发展电子商务,推进产销联盟,拓展休闲旅游等。 

  ()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扶持一批管理规范、运营 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 专业大户,尤其要加快培育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一批专业水 平高、服务能力强、服务行为规范、覆盖农业多产业链条的服 务组织;加快培育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为 纽带、以农户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创新利益联结新机制。在推进保底收购、订单农业、 吸纳就业等传统的利益联结机制基础上,积极探索股份合作、底收益+按股分红、财政资金股权量化等更加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让农户更多分享 乡村产业发展政策红利。 

  ()探索乡村振兴新途径。通过产业强镇建设,探索集 成政策、集中资金、集聚各类生产要素,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并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实现以产兴村、产镇 融合的发展格局,为乡村振兴提供可借鉴、可复制模式。 

  第六条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超出镇域范围和批复的主导产业; 

  ()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 置补贴、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农田建设等)有交叉重复; 

  ()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 

  ()与农业生产设施无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及购置 非生产性车辆、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等; 

  ()用于购买种子及农药、化肥、农膜等一次性使用的生产资料、发展休闲农业。 

  ()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得直接支持企业生产设施投资,确有必要的应编制详细可行的、让农民收益的折股量化方案。 

  第八条 农业产业强镇项目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按进度拨款、政府采购等资金使用方式,对202411日之后建设的项目内容进行补助。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禁止项目实施 单位骗取和套取财政补助,防止重复申请财政补助,同一项目建设内容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十条由企业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5%;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担的建设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50%;当地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等承担的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可以按照100%全额补助。产业强镇整体项目 投资原则上要达到中央补助资金的三倍以上。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和单位根据项目 申报指南,向夏茂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 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原则上不直接用于企业生产设施投资的补助。 

  第十二条 夏茂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审定,确定拟扶持项 目和补助方案,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补助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承建单位向夏茂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由夏茂镇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共同参与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材料中发票金额应按照申报书中申请 补助环节总投资金额足额提供支付凭证等信息。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强镇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 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 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项目实行报账审核制和先建后补。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夏茂镇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竣工完成情况,竣工项目提交结算并经决算审计单位审核后,及时、足额予以 报账。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建设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偏离目标的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 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夏茂镇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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