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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沙县棚户区改关于印发沙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项目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沙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07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项目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沙政办〔2017101

 

凤岗、虬江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沙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项目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9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项目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进程,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沙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项目。

一、项目名称

沙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其中列入福建省2016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名称为沙县城区零星危旧房改造, 任务180套,面积约15400平方米;列入福建省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名称为沙县城区零星危旧房改造,任务100套,面积约10000平方米;列入福建省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名称为沙县化肥厂福利区改造(具体项目名称按住建部门正式批复为准),任务150套 ,面积约14800平方米。

二、项目实施内容

本项目拆迁区域位于沙县石桥社区、水南林场宿舍区和古县村,为城中村零星小块住宅区、城郊附近棚户居住区,涉及的拆迁人口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入户调查情况,本项目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棚户区改造430户(套),人口1316人,房屋拆迁面积约40200平方米。

具体位置如下图:


   

    备注:划线区域内为本项目。

三、项目建设背景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是政府为改造城乡危旧住房、改善城乡住房条件而大力推进的民心工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要求,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危旧房)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中制定了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其中201558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其中2015432万户),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201752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实施2018年到20203年棚改攻坚计划,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500万套,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和金融、用地等支持,以改革创新的举措、坚持不懈的韧劲啃下硬骨头,兑现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承诺。

本项目涉及的石桥社区、水南林场宿舍区和古县村地处沙县城市建成区内,石桥社区和水南林场宿舍区下岗职工多,多为城市低收入群众。由于历史原因,棚户区内的房屋主要修建于70~80年代,脏、乱、差,大多数房屋的建筑面积小、标准低、居住人口密度大;一些房屋低矮潮湿、年久失修、破旧不堪;周边道路狭窄、坑洼不平。古县村现有棚户居民占用宅基地过多,多数群众划新不交旧,土地资源严重浪费。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如何通过土地连片开发整理、集中安置建设来满足城区的建设,使得未来改造片区能够满足城市公共服务、功能配套设施完善功能。为切实改善区域内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沙县人民政府提出本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一是构建和谐社会妥善安置城市棚户区居民的需要。为保障被拆迁户的权益,本项目根据国家拆迁管理办法,对被拆迁户均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标准较高,安置区域较近,切实解决被征迁户的保障问题及后顾之忧,有利于和谐拆迁,维护社会安定稳。二是改善改造城市棚户区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的需要。本项目棚改区域内原有居民居住地生产和生活环境差,缺乏统一规划,房屋老旧、建筑密度大;雨水、污水乱排、交通拥挤、卫生环境脏乱,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建设施配套不足,供电设施、基础设施及抗震防震能力差,消防等安全隐患大,实施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棚户居民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三是提升城市建设品位、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本项目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分区,优化空间布局,打通关键节点,突破城市发展瓶颈,提高区域城市建设品味,促进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给沙县带来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四是消化库存商品房的客观需要。本项目的实施,对于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从我县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库存走势看,总体还在高位震荡,而本项目实施以货币补偿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刺激商品房去库存化进程。

五、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标准

本项目安置标准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城区棚户区改造房产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沙政〔2017101号)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

本项目建设期4年,从201711月至202111月。

七、项目投资概算

根据凤岗、虬江街道办事处和县住建局前期拆迁入户调查摸底及统计,本项目涉及搬迁安置430户,合计1316人,总投资2798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补偿项目

技术经济指标

方案金额(万元)

评估金额

备注

单位

数量

价格标准

 

货币补偿

 

 

 

23020

23020

 

2016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清单任务180

沙县城区零星危旧房改造

旧房价值补偿

15400

5321

8194

819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三明市重新申请调整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的复函》(闽建住函〔201631号)

搬迁奖励

15400

100

154

154

室内装修补助

15400

60

92

92

临时安置费

15400

216

333

333

搬迁补助费

15400

10

15

15

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一级残疾人等

10

2.6

26

26

小计

 

 

 

8815

8815

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清单任务100

沙县城区零星危旧房改造

旧房价值补偿

10000

5321

5321

5321

《关于公布全省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清单的通知》(闽建住〔20175号)

货币补偿奖励

10000

100

100

100

室内装修补助

10000

60

60

60

临时安置费

10000

216

216

216

搬迁补助费

10000

10

10

10

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一级残疾人等

10

2.6

26

26

小计

 

 

 

5733

5733

2018-2020年该项目改造任务150

化肥厂福利区

旧房价值补偿

14800

5321

7875

7875

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通知》(闽建住〔201713号),具体项目名称以住建部门批复为准

货币补偿奖励

14800

100

148

148

室内装修补助

14800

60

89

89

临时安置费

14800

216

320

320

搬迁补助费

14800

10

15

15

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一级残疾人等

10

2.6

26

26

小计

 

 

 

8472

8472

 

拆迁工作经费

 

 

 

921

921

按货币补偿项的4%测算

 

基本预备费等

 

 

 

4039

4039

基本预备费1197万,其他费用2842

 

总 投 资

 

 

 

27980

27980

 

㈠货币安置补偿

本项目货币补偿分为旧房价值补偿、搬迁奖励、室内装修补助、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拆迁工作经费和五保户等奖励补助7项。

1.旧房价值补偿:面积以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为基数,并参照被搬迁房屋周边普通商品住房的房价,确定协商补偿价格。为鼓励货币补偿,协商补偿金额加上10%的旧房公摊面积补偿为总额。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内,楼幢(含自建房成片地块)整体签约搬迁的(即搬迁房屋产权人100%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并在协商期满3个月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户按房、地补偿总额的30%奖励。

2.搬迁奖励: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并搬迁移交旧房,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100/㎡的搬迁奖励。

3.室内装修补助: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60/㎡的室内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费。

4.临时安置费: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12//月)。

5.搬家补助费: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一次性发给10/㎡。

6.拆迁工作经费:按货币补偿金额的4%进行估算。

7.被搬迁人经县民政局、县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一级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室内装修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㈡基本预备费和其他费用

本项目基本预备费按照拆迁费用的5%计算,共需1197万元;其他费用2842万元。

八、项目资金筹措

根据购买棚改服务协议,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具体金额以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为准)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协议要求由购买主体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

九、项目效益

本项目是为民办实事项目,项目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其国民经济效益大于财务经济效益。

十、组织机构

    按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沙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项目的购买主体,负责编制该项目的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和分年度支付方案,经县财政局同意后,上报县政府审批,购买主体依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规定的购买程序开展采购,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经公开择优选择后,确定沙县泰和房屋征收有限责任公司为项目的承接主体,全面负责本项目融资、营运职责及征地拆迁宣传、动员、沟通、协调工作。由沙县泰和房屋征收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与购买主体签订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与政策性银行对接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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