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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以出让方式提供福建金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沙县金杨电池零部件生产项目用地的批复

来源: 沙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12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福建金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关于沙县金杨电池零部件生产项目用地的请示》悉。经批准,县国土局于2018424日挂牌出让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A6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司以人民币720万元的报价竞得以上5018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予确认。经研究,同意提供沙县金杨电池零部件生产项目地,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0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56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5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5473号)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50180平方米提供给你司,作为沙县金杨电池零部件生产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金属制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50 (201866日起计算),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1.0且≤2.2,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项目所需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县住建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50427201800026号)及用地红线图。

二、具体用地事项按你司与县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42720180606G070)的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期满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设定的条件执行,涉及安全、消防、环保、林地使用等应按规定报批。具体用地手续向县国土局办理。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2018103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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