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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沙县河道采砂开采销售权拍卖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沙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9年04月23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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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沙县河道采砂开采销售权拍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    

  20194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人民政府2019年沙县河道采砂开采销售权拍卖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建立和规范正常的采砂秩序,维护河势稳定、河道行洪与河道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发挥河砂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三明市沙溪干流二级、三级河道采砂规划(2019~2023年)《沙县四级、五级河道采砂规划(2019~2023年)》规定以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开展涉砂行为专项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779号)精神,结合我县河道采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㈠指导思想。坚持公开拍卖、有序竞争、规范管理、合理开采的原则,现有采砂许可证经营到期后一律不再延期,统一由县政府进行公开拍卖河道采砂开采销售权,进行市场化配置,建立和规范正常的采砂秩序,在保障河道行洪、通航、堤防等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采河砂资源,实现河砂资源综合效益。新一轮河道采砂规划的河道采砂开采销售权按一年一拍的原则,期满后无偿自动退出。 

  ㈡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河道安全,严格遵守河道、航道、海事等主管部门对河道的正常管理;符合《三明市沙溪干流二级、三级河道采砂规划(2019~2023年)》《沙县四级、五级河道采砂规划(2019~2023年)》规定以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开展涉砂行为专项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779号)确定的开采范围、控制总量、作业方式等。 

  二、组织形式 

  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河道采砂开采销售权拍卖,对买受人统一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统一发放采砂许可证;县检察院、法院、监察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生态综合执法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及可采区所在乡(镇、街道)依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助县水利局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联合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推进河道采砂开采销售权拍卖顺利进行,确保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三、招标拍卖可采区及年控可采量 

  河道采砂开采销售权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取得,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河道采砂开采销售权拍卖,对买受人统一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根据《三明市沙溪干流二级、三级河道采砂规划(2019~2023年)》《沙县四级、五级河道采砂规划(2019~2023年)》核定的采砂点位置、数量及范围,结合我县实际,全县招标拍卖可采区8处,开采期限内控制可采量为4.7万立方米,开采期限20个月(20195120201231止)。根据采区地理位置、储量、交通条件等要求,起拍价为可采量每立方米10元,不含其它税费。 

  具体可采区如下: 

  沙溪河段5处限制开采总量 3.2 万立方米。城头河段可采区(河长约2.1千米,限采量0.5万立方米);高砂洋口仔河段可采区(河长约3.0千米,限采量0.7万立方米;龙江河段可采区(河长约0.3千米,限采量0.5万立方米);管前河段可采区(河长约4.3千米,限采量1.0万立方米);澄江楼河段可采区(河长约0.25千米,限采量0.5万立方米)。 

  富口溪河段可采区。从姜后桥下到富口溪河口,河长约2.9千米,限采量0.5万立方米 

  夏茂溪河段可采区。从水头村上游桥下到池口电站坝上,河长约 3.5千米,限采量0.5万立方米 

  东溪高桥河段可采区。从马山高速路桥到七一电站坝上,河长约 1.7千米,限采量0.5万立方米 

  四、出让方式和年限 

  出让方式:8处河段分别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砂石开采销售权,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办理拍卖有关工作。 

  开采期限:20个月(20195120201231止)。 

  五、竞买人资格要求及资格审定 

  竞买人资格要求:我县自然人或企业法人;竞买人在报名时交纳保证金5万元,中拍后转为履约保证金,无中拍的,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买受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交清拍卖款。 

  六、标的确定 

  拍卖标的:根据采区地理位置、储量、交通条件等要求,起拍价为可采量每立方米10元。 

  七、加强采砂管理 

  ㈠强化审查审批 

  落实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买受人应提交与第三方利害关系人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及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与所在的乡(镇、街道)签订的安全生产承诺书,使用船舶采砂的,必须具备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才能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买受人不得将河道采砂权擅自转卖、发包、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否则,县水利局有权取消买受人的采砂资格,吊销其采砂许可证;买受人应与出让人签订2019年河道采砂开采销售权出让合同及河道采砂监管协议书,同时一次性付清拍卖价款。 

  ㈡加强监督管理 

  1.控制采砂船舶和堆砂场设置。每个采砂点只能设置一艘采砂船,一个岸边码头,一个堆砂场,砂石必须全部运到指定的堆砂场上堆放。 

  2.控制采砂量。对已达到许可的砂石开采控制量的可采区,买受人必须无条件中止采砂作业;对影响堤岸或行洪安全、不适宜继续采砂的可采区、应停止采砂作业。 

  3.严格控制采砂作业。可采区靠近居民住地的,夜间19时到次日8时为禁采段。台风暴雨警报期间,采砂船要求无条件停止作业,并按要求停放,锚固船只。 

  4.监控规范管理。规范河道砂石有序开采,实行挂牌作业,河道采砂业主应在采砂河段和堆砂场的显目位置竖立安全警示牌和标示牌。建立采砂船管理台账,在交通要道、禁采区、可采区设立明显标志,规范采砂行为。采砂场必须安装运程视频监控系统,实时有效地对采砂运砂过程的管理,对采运砂船只装置GPS定位系统。 

  5.依法严格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力遏制涉砂违法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禁采区、禁采期、禁区水域内的违法违规作业和越界、超量等违法开采行为。 

  6.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交通运输及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采砂场船只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水上安全生产措施和防漂船措施,确保水上生产安全和运输安全。采砂场所在乡(镇、街道)要严格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强化日常巡查和度汛安全措施。采砂场业主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管理办公房醒目位置上墙张贴《采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砂场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砂业主职责》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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