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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沙县林地资源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 沙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07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有效制止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加强生态保护力度,推进非法占用林地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依法严格处置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80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高法〔2016236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和规范我县林地资源行政案件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等

行政处罚的执行适用本通知;对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涉及金额给付义务行政处罚的执行,仍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林地非诉

行政案件,按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实施,县林业局、县生态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裁执分离”非诉行政

执行案件,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裁定书裁定的期限内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并向人民法院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执行结果。

四、本通知自2019815日起执行,由县林业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

 

附件:当事人不予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林地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流程图

 

 

沙县人民政府  

20198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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