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我县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对我县畜禽养殖场禁养区范围进行修订,现予以调整,请遵照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调整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区域,促进全县畜禽养殖合理布局,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好生态环境,保障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科学划定和调整,保障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稳步提升,主要畜产品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建立与现代畜禽养殖业相适应的符合县情的发展体系,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从源头上防控畜禽养殖污染,使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划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划分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㈣《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㈤《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三、划定原则和定义
㈠划定原则
1.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增强畜产品供应保障能力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原则。
4.提高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㈡禁养区定义
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外的区域为适度可养区。
㈢畜禽养殖场规模
本《方案》中的畜禽养殖场,其饲养规模如下:常年存栏量猪2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均包含本数);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㈠沙县城市规划建成区52平方公里范围内。东至狮子岩北山脚,南至海西生态新城南侧,西至淘金山脚,北至金沙园北侧。
㈡沙县洞天岩第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陆地范围内;沙县墩头第二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陆地范围内;沙县马岩第三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陆地范围内。
经省政府批准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的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陆地范围内。
双溪水库流域(城南水厂水源地)集雨面积范围内。
㈢淘金山、七仙洞风景名胜区的红线范围内。
罗卜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㈣沙溪干流两侧沿岸500米范围内。
沙溪一级支流东溪,自高桥镇七一电站至沙溪汇合口沿岸第一重山并且在500米范围内。
沙溪一级支流南溪,自南阳乡南部的大华山水库至沙溪汇合口沿岸第一重山并且在500米范围内。
沙溪一级支流豆士溪,自大洛镇官昌水库至沙溪汇合口沿岸第一重山并且在500米范围内;南霞溪双溪水库至虎跳电站沿岸第一重山并且在500米范围内。
沙溪一级支流马铺溪,自青州镇管前村旦村红旗电站至沙溪汇合口沿岸第一重山并且在500米范围内。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五、保障措施
㈠本《方案》施行后,禁养区范围内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限期关停或搬迁。
㈡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严禁新建、扩建、改建(不含提升改造)各类畜禽养殖场,本《方案》施行前已建的位处该区域的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通过污染防治设施的提升改造,实现各类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并因地制宜,根据城镇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实施关停或搬迁。
㈢禁养区外新建、扩建、改建(不含提升改造)的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审批。
㈣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客观要求,确保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配套相应的粪污消纳场所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新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凡不具备动物防疫的基础条件或不具备污染防治基础条件的,不得予以审批建设。
㈤严格审批和巡查工作,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未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的责任。
㈥对在禁养区内违法新建的各类畜禽养殖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六、其他事项
㈠本《方案》由县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20日发布的《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沙政〔2017〕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