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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沙县金沙路南侧B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来源: 沙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24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你们《关于沙县金沙路南侧B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沙自然资〔2019〕86号)悉。经研究,同意沙县金沙路南侧B地块809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方式出让。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土地出让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沙县金沙路南侧B地块809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空间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

  二、拍卖出让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

  拍卖出让地块位于沙县金沙路南侧,四至范围为:东至空地、西至空地、南至空地、北至金沙路,具体详见地块出让红线图。

  三、拍卖出让地块主要规划指标

  (一)土地面积:8092平方米。

  (二)土地用途:商服、住宅用地;分类用途为: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零售商业为主,兼营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商务金融、娱乐、其他商服);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公寓)。

  (三)土地使用年限: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自出让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

  (四)容积率:≤2.0(且>1.0),该指标包含地块内除底层架空以外所有的地上建筑面积,其中商业建筑面积≤16184平方米;另地下建筑面积单列且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建筑面积≥4700平方米,地下建筑不得作为住宅和商业使用,仅作为停车、人防和消防等设备用房,停车位可销售、办理产权证。

  (五)建筑密度:≤30%。

  (六)绿地率:≥30%。

  四、拍卖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

  (一)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须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要求。

  (二)建筑须在出让红线图中建筑范围线内布置,同时需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建筑竖向界限以黄海高程200.0米为上界限,以黄海高程120.0米为下界限,高差为80米,建筑高度不超过60米,同时应满足机场限高要求。

  (四)项目可结合南侧山体修建靠山地下室,地下室顶板覆土深度不得小于1米,地下室电梯入口须用瓷砖或大理石进行高档次装饰。

  (五)建筑层高设计须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小区内所有建筑的层高设计不得低于2.2米(斜屋面除外)。

  (六)高层建筑裙楼顶必须进行高档次屋顶花园设计。

  (七)小区内规划场地标高为黄海高程128.6米至145.0米(设计和建设时不得超出)。

  (八)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设计,组织好内外交通,避免人流、车流相互干扰。

  (九)停车位布置应考虑人流、车流方向,非机动车和停车位数量须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以上停车位须设计在出让用地范围内,非机动车位须配置充电桩,每个地下室汽车停车位须设置充电插座及电表。

  (十)地块内建筑和沿街景观须符合金沙路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要求,建筑设计须公建化。沿街建筑及人行道须以石质板材装饰,建筑主体须以高档硬质材料装饰。

  (十一)景观及夜景方案须专项报批。

  (十二)地块沿金沙路侧建筑阳台须封闭。

  (十三)地块建设须实行雨污分流,管线下地,并设地上室内配电房。

  (十四)小区须采用管道燃气集中供气。

  (十五)小区内须设置统一的信报箱。

  (十六)小区须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十七)小区内须实行电子化物业管理;根据《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的规定,小区内须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并报经县公安机关审核验收。

  (十八)受让人须自行负责出让红线范围内包含挡墙、护坡、照明等所有建设工程。

  (十九)受让人须高档次完成出让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含地下管网)、停车场、绿化、夜景、小品等项目建设,并与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相衔接。

  (二十)受让人须在地块内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6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房标准与普通商品房相当。以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受让人无偿提供给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并按2500元/平方米出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无偿办理产权证。

  (二十一)根据《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比例无偿提供社区配套用房的实施办法》(沙委办〔2010〕25号)的规定,受让人须缴交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资金人民币13万元,该款项在地块出让成交后6个月内缴清,具体由沙县民政局负责。

  (二十二)地块须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修建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其产权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4〕13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十三)出让成交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竞得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四)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金,定金可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二十五)受让人须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如未如期缴纳,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

  (二十六)地块交付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交地责任人沙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受让人,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已完成“三通一平”(即出让红线外通路、通水、通电,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净地,交付地块的场地标高约为黄海高程132米,“三通”以出让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二十七)出让地块红线范围外的南侧边坡处理,由沙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二十八)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要求:开工期限为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

  (二十九)受让人须按规定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十)地块内所有建筑均由受让人统一建设,不得转让土地用于私建。

  (三十一)竞得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沙县的,须另在沙县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由该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十二)受让人应无条件服从和接受国家、省、市、县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三十三)规划和建设须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凡在沙县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文件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六、拍卖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

  (一)拍卖出让起始价:根据出让价格评估备案结果,经集体研究,沙县金沙路南侧B地块809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空间使用权)拍卖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4000万元,并设拍卖出让底价。

  (二)竞买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

  (三)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七、拍卖出让的组织实施

  经县政府批准的拍卖出让方案,会同其他有关材料上报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审查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沙县金沙路南侧B地块809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

  八、其他事项

  其它要求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土地出让网上公开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3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2016〕1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九、本出让方案由沙县自然资源局、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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