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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全力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沙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13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力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费减轻企业负担

  1.减免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工业项目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包括抵押登记)手续,按照小微企业政策一律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用。

  2.降低企业测绘费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型企业到县土地规划测量队申请办理测绘业务,按照原国家测绘局、福建省物价局等单位规定的收费标准减收30%,鼓励社会中介测绘机构支持企业办理测绘业务,适当降低测绘费用。

  3.减轻企业用地投资负担。我县工业用地可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已签定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内缴纳的,延期至疫情消除后10日内缴交,免收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滞纳金。疫情发生前土地出让价款缴款已违约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违约责任、免收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滞纳金。因疫情导致项目推迟开工的,疫情防控期间内,土地不计入闲置期。

  二、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4.加强疫情防控用地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需要建设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等所需用地,可以先行使用。疫情结束后,需要永久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原状并及时归还。

  5.加快项目前期规划选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项目,成立专班跟踪对接,主动提供项目前期用地规划选址服务。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策划生成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实行即收即办即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立发证照。

  6.缩短企业用地报批时限。企业项目用地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尽快给予落实协调解决办理相关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对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企业项目用地,在做好农民征地安置补偿的基础上,提前做好跟踪协调服务,最大限度缩短用地报批周期,县本级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转报。

  7.适当调整以公开方式供地的时间节点。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县自然资源局可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实际需要,报县政府批准后中止出让程序,待疫情消除后继续出让,相应的报名申请、开标、拍卖、挂牌截止等重要环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中止的原因及相关信息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媒体及时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出让时,在相同媒体发布补充公告;中止或继续出让的,应通知已报名的竞买申请人。

  三、改革工程规划审批

  8.实行项目告知承诺制。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工业、仓储等企业投资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承诺按出让规划条件进行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建设的,可先行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简化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在疫情防控期间,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为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投资强度,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但建设现状符合规划条件,且未突破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经事先报备同意后,可据实进行规划竣工核实,给予补正规划许可内容。

  四、优化改进行政行为

  10.压缩抵押登记时限。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办理不动产抵押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建立续贷同步办理制度,对金融机构与企业达成续贷协议的,可将抵押注销登记与抵押设立登记一并进行,同步审核、分别登薄,实现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无缝衔接。

  11.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履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职责,对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疫情防控期间,对工业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建设,不影响规划条件实施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以上政策措施所称“疫情防控期间”是指县政府部署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时间2020年1月25日(含)起,至县政府发布疫情解除公告之日止。中央和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县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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