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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沙县嘉禾路西侧C2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来源: 沙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20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沙县嘉禾路西侧C2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沙自然资地〔2020〕2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沙县嘉禾路西侧C2地块780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土地出让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沙县嘉禾路西侧C2地块780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空间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 

  二、拍卖出让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 

  出让地块位于沙县嘉禾路西侧,四至范围为:东至嘉禾路、西至国安小区、南至空地、北至空地,具体详见地块出让红线图。 

  三、拍卖出让地块主要规划指标 

  (一)土地面积:7805平方米。 

  (二)土地用途: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零售商业为主,兼营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商务金融、娱乐、其他商服)。 

  (三)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自出让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 

  (四)容积率:≤1.8(且>1.0),该指标包含出让地块内除底层架空以外所有的地上建筑面积,其中商服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另地下建筑面积单列且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建筑面积≥3600平方米,地下建筑作为停车、人防和消防等设备用房,停车位可销售、办理产权证; 地下、半地下建筑若作为商业或经营性用房使用应计入容积率。 

  (五)建筑密度:≤22%。 

  (六)绿地率:≥35%。 

  四、拍卖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 

  (一)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须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要求,同时高层日照间距不小于1:0.8,多层日照间距不小于1:1.0。 

  (二)建筑须在出让红线图中建筑范围线内布置,同时需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建筑竖向界限以黄海高程215.0米为上界限,以黄海高程115.0米为下界限,高差为100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 

  (四)建筑设计须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五)高层建筑裙楼顶必须进行高档次屋顶花园设计。 

  (六)小区内所有建筑的层高设计不得低于2.2米(斜屋面除外)。 

  (七)地块规划场地标高为黄海高程123.0米至125.0米(设计和建设时不得超出)。 

  (八)受让人须统筹考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在建筑顶层预留不少于1处信息通讯基站的位置。 

  (九)地块内除高层建筑底层及顶层外,不得设置复式层套房。 

  (十)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设计,组织好内外交通,避免人流、车流相互干扰。 

  (十一)停车位布置应考虑人流、车流方向,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停车位数量须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以上停车位须设计在出让用地范围内,地下室汽车停车位须按照要求设置电表及插座,地上充电停车位比例不低于4%,地下充电停车位比例不低于20%。 

  (十二)地块紧邻城市道路,建筑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城市景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沿街建筑及人行道须以硬质材料装饰,建筑主体须以高档材料装饰。 

  (十三)夜景及景观方案须专项报批。 

  (十四)地块建设须实行雨污分流,管线下地,并设地上室内配电房。 

  (十五)小区须采用管道燃气集中供气。 

  (十六)小区内须设置统一的信报箱。 

  (十七)小区须实行电子化物业管理;小区必须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十八)根据《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中共三明市委政法委等5部门《关于推进三明市“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政〔2019〕52号)的有关规定,出让地块应按“智慧安防小区”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报经公安机关审核验收。 

  (十九)受让人须自行负责出让用地范围内包含挡墙、护坡、照明等所有建设工程。 

  (二十)受让人须在地块内独立设置一处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垃圾分捡房,并无偿提供给环卫部门。 

  (二十一)受让人须高档次完成出让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含地下管网)、停车场、绿化、夜景(建筑轮廓)、小品等项目建设,并与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相衔接。 

  (二十二)根据《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比例无偿提供社区配套用房的实施办法》(沙委办〔2010〕25号)的规定,受让人须缴交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资金人民币13万元,该款项在地块出让成交后3个月内缴清,具体由沙县民政局负责。 

  (二十三)受让人须在地上第一层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6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房标准与普通商品房相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验收合格后,由受让人无偿提供给福建省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发票及相关税费由受让人承担,其价格参照开票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十四)受让人无偿提供给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建筑,若其实际提供的建筑面积超过约定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列入容积率核算、不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规费。 

  (二十五)地下室电梯前室入口须高档次装修(瓷砖或大理石等)。 

  (二十六)日照分析及测绘(包含容积率核算)均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成果。 

  (二十七)受让人须在小区地上第一层位置建设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室内(可在架空层、景观亭等位置)健身场所,并配置乒乓球台、棋牌桌等设施。 

  (二十八)受让人须按照使用便利的原则在建筑底层设置1处快递服务场所,建筑面积≥25平方米,并按单元设置智能信包(快件)箱。 

  (二十九)地块须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修建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其产权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4〕13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十)出让成交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竞得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十一)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金,定金可抵作第一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三十二)土地出让公告约定出让价款分期缴纳的,受让人不需支付分期缴款利息。若受让人未按时缴纳每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 

  (三十三)地块交付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交地责任人沙县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受让人,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完成“三通一平” 的净地(即出让红线外通路、通水、通电,红线内土地平整),地块交付标高为黄海高程124米,“三通”以出让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三十四)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要求:开工期限为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 

  (三十五)受让人须按规定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十六)竞得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沙县的,须另在沙县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开发企业,办理有关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由该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十七)竞买申请人之间不得私下串通,采取“围标、串标”等非法方式排挤其他竞买申请人、干扰拍卖活动、破坏公平竞争、谋取不当利益等。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竞买申请资格或竞得人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并将该竞买申请人(或竞得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今后禁止参与沙县土地资源交易市场出让活动。 

  (三十八)受让人应无条件服从和接受国家、省、市、县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三十九)规划和建设须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凡在沙县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文件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六、拍卖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 

  (一)拍卖出让起始价:人民币3000万元,并设拍卖出让底价。 

  (二)竞买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 

  (三)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3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七、拍卖出让的组织实施 

  经县政府批准的拍卖出让方案,会同其他有关材料上报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审查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与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沙县嘉禾路西侧C2地块780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 

  八、其他事项 

  其他要求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土地出让网上公开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3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2016〕1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九、本出让方案由沙县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会同沙县自然资源局、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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