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日期:2019-08-12 15:52 来源:沙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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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现向社会发布选任2019年沙县人民陪审员公告。

  一、工作职责

  人民陪审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忠实履行审判职责。

  二、选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户籍在沙县的年满二十八周岁常住居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名额

  2019年沙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共8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65名,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5名。

  四、选任程序

  (一)产生候选人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采取随机抽选、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等方式产生。

  1.随机抽选:沙县司法局会同沙县人民法院、沙县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400名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组织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推荐。

  3.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直接向沙县司法局提出申请。

  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将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报名时间:从2019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节假日、双休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2)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个人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并提供电子档、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2寸彩色蓝底免冠照片3张。

  ②组织推荐需提交以下材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并提供电子档、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2寸彩色蓝底免冠照片3张。

  (3)报名地点:沙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制科(禹德大厦十楼)。

  (4)联系电话:0598-5822998。

  (二)资格审查

  经征求候选人意见后,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三)确定拟任命人选

  对通过资格审查并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将从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当中再次随机抽选65名确定为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从个人申请、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中随机抽选15名确定为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四)人选公示

  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确定后,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八)就职宣誓

  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沙县司法局、沙县人民法院、沙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2.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沙县司法局   沙县人民法院   沙县公安局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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