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沙县促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创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8-08 11:27 来源:沙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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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水平,用好财政扶持资金,助力精准扶贫,根据《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资金使用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8〕1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电商示范创建积极提升电商扶贫成效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9〕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电商发展实际,对推动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予以支持,有关项目申报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申报条件和材料

  ㈠基本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在沙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单位)、农业、食品相关企业。企业账证俱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资金、无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申报截止日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

  2.申报项目必须在2018年1月1日-2019年11月30日内新建或发生的,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

  3.同一项目已取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

  4.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工作。

  ㈡基本申报材料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从事食品生产或经营的经营者还需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附件1);

  3.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

  4.所有涉及网上销售额数据认定的,申报单位均需要到沙县商务局现场下载平台后台数据,供留档存证,申报材料需另附后台数据复印件。复印件、截图需加盖企业印章,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5.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等个人申报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认定证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凡申报支持范围的“产销对接服务体系”、“推进县域公共品牌建设”、“促进农产品网销上行”等项目,经初审合格后,需提供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

  二、支持范围和条件

  ㈠产销对接服务体系

  —农村产品产销仓配一体化(产销供应链)补助

  ⑴支持内容:支持县域电商企业(单位)、农业龙头企业、小吃特色产业、围绕“三品一标”、“一乡一品”、特色优质农产品等资源,发展农产品检测、分拣、包装及仓储保鲜等服务,使其具备分级、包装、预冷等初加工和商品化预处理设施,并获得生产许可证,搭建农村产品(小吃)产销供应链服务体系。

  ⑵补助标准:按申报企业农村产品(小吃)产销仓配一体化(产销供应链)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费、不动产建设成本、仓储以外的房租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申报企业(单位)或项目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⑶申报材料:《农村产品产销仓配一体化(产销供应链)项目申报表》(附件2);《农村产品产销仓配一体化(产销供应链)项目申请报告》(包含项目建设目的意义、主要建设内容、设备设施现场照片、农产品网上销售的截图、建设合同、付款票据、竣工验收报告);其他相关需提供的材料。

  ㈡推进县域公共品牌建设

  1.县域公共品牌文创包装补助

  ⑴支持内容:支持获得“沙邑珍品”县域公共品牌授权的企业(单位)及县域公共品牌运营企业(单位)使用公共品牌,深入挖掘品牌内涵,进一步创新、提升产品文创包装。

  ⑵补助标准:对使用公共品牌或推动公共品牌产品的文创包装拓展提升的,给予文创包装设计费、包装开版费、打样及后续印刷制作费的30%补助,单个产品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同种产品的不同规格只认定一款,并已上架销售),单个企业(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上年度获得过该项补助的企业(单位),不再重复补助。

  ⑶申报材料:申报单位获得“沙邑珍品”公共品牌授权证明;《沙县农产品公共品牌建设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单位>概况、电商平台或渠道的运营情况、应用公共品牌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及执行该标准的证明材料、线上线下销售证明材料、与设计方和制作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包装设计印制费用明细及相关发票或凭证);产品包装样品;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2.设立县域公共品牌销售线上线下展示店补助

  ⑴支持内容:支持企业(单位)结合互联网技术发展线上销售和线下实体销售县域公共品牌产品(需获得县域公共品牌加盟许可),拓展销售渠道,在省内外交通便利或有实际需求的地方,布点线下公共品牌实体经销店、O2O体验店、展销中心或专柜等,并配备小型冷藏设备、展示空间和提供分销产品仓储配送服务,促进农村产品销售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⑵补助标准: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满二个月(实体经销店、O2O体验店的实际运营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展销中心实际运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且已开设线上网店,上架农特产品销售的,按申报企业县域公共品牌销售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费、仓储以外的房租、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门店最高10万元补助。

  ⑶申报材料:《县域公共品牌销售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项目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单位>介绍、店铺介绍、基本服务功能、设施(电脑、货架、LED显示屏、POS机等)、主要建设内容、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说明、门店招牌标识、场地设备设施清单及现场照片、农产品线上线下销售或其他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证明材料、建设付款票据或凭证、服务项目及流程等);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㈢促进农特产品网销上行

  1.电商企业(单位)仓储租赁补助

  ⑴支持内容:支持县内电商企业(单位)租赁仓储开展县域农村产品上行业务。

  ⑵补助标准:扶持县内电商企业(单位)租赁仓储开展农特产品上行,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且年度农村产品上行销售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单位),按其实际仓储场所租金(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月)5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

  ⑶申报材料:《沙县电商企业(单位)租用仓储开展农特产品上行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3);仓储租赁合同、支付票据凭证和现场照片;网店信息(含首页截图,网店商品明细排行表,销售前几名商品截图等);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的平台后台数据证明。

  2.沙县地产品网货销售补助

  ⑴支持内容:积极鼓励县内电商企业(单位)利用自营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线上平台、渠道销售我县老字号、著名商标、“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特色农产品(小吃配料)、工艺品等地产品。

  ⑵补助标准:自2018年以来,线上年度销售额首次(以后台网销数据为准)达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档次不得累进重复,年份数据自行择优申报)后,相应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已享受过相关补助的企业除外。

  ⑶申报材料:《沙县地产品网货销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4);《沙县地产品网货销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件5);相关发票证明复印件。

  ㈣电商助力精准扶贫

  1.贫困人员开设网店补助

  ⑴支持内容: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贫困户开设网店,网上销售农产品,增加收入。

  ⑵补助标准:对新开设网店且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平均每月销售额达3000元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对持续运营网店半年以上且网上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时,根据贫困户开设网店销售记录,对贫困户当年度开设网店的网络资费给予全额补助(包括电信运营商直接减免)。

  ⑶申报材料:《沙县贫困人员开设网店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6);网店销售记录;网络资费票据;补助情况由贫困户签字、按手印后留档备查。

  2.电商企业(单位)采购建档立卡贫困户农特产品补助

  ⑴支持内容:鼓励电商企业(单位)主动对接贫困户,收购贫困户自产农产品,帮助贫困户增收。

  ⑵补助标准:按采购金额的2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单位)不超过15万元。

  ⑶申报材料:《沙县电商企业(单位)助力精准扶贫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7);企业(单位)采购贫困户农特产品佐证材料(贫困户签收并按手印票据、专账记录或扶贫手册记录、图文信息等)。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㈠请有关单位、相关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类别和顺序简装成册,加盖骑缝章。财务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除企业公章外须加盖财务章,将有关申报材料及表格一式五份报送县商务局。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做到合同、单证、票据相符合,申报材料必须完整、真实,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的,不予受理。

  ㈡县商务局负责真实性和程序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予以剔除;经核验合格的申报项目,经县商务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进行项目公示等流程后,统一下达补助资金。

  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和《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等文件精神,项目原则上按“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补助方式。涉及重复补助部分,或与上级补助及我县其他政策交叉重叠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同时,对于单个项目奖补金额小于1000元以下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㈣获得示范资金支持项目应在显著位置标识“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凡接受财政支持的项目必须按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同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

  ㈤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的行为,县商务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相关项目资金资格外,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㈥县商务局将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质量与进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规定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接受县商务局的监督检查。

  ㈦项目申报采取资金总量控制,若申报项目突破资金总量,将按照相应比例核减补助资金。

  ㈧本通知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㈨联 系 人:吴文飞   姜美玲 电话:0598-5822954

  联系地址:沙县人民政府3楼县商务局

  邮 箱:sxwjmb@163.com

  

  附件: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2.沙县农村产品产销仓配一体化(产销供应链)目申报表

  3.沙县电商企业(单位)租用仓储开展农产品上行扶持资金申报表

  4.沙县地产品网货销售补助资金申报表

  5.沙县地产品网货销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6.贫困人员开设网店扶持资金申报表

  7.电商企业(单位)助力精准扶贫奖补资金申报表

  

  

                                                                             沙县商务局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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