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日期:2022-03-19 08:58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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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及《三明市沙县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严厉打击拒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违法行为的公告》{沙肺炎防指令【2022】3号},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域外中高风险地区来沙人员或者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旅行史、密切接触史,引发新冠病毒传播、有传播严重危险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被确定为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的,拒不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集中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集中隔离场所、封闭区、封控区;违反疫情防控要求,拒绝居家隔离的;擅自出入封闭区、封控区或者在封闭区、封控区、防控区内聚集的。

  三、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佩戴口罩和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四、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五、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展销、文艺演出、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活动的。

  六、应当实行封闭管理的机构,不落实封闭管理规定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利益或有其他情节,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抢劫抢夺、盗窃、聚众哄抢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九、聚众扰乱医院、防疫站、核酸采集点、疫苗接种点、隔离点等防治疫情的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抗拒、阻碍防疫人员、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相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恶劣的。

  十、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和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十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为疫情防控需要而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治安卡口、检查站的。

  十二、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三、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特别是利用新冠疫情,制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

  十四、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出租车以及其他车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揽客,将域外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区的。

  十五、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请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相关决定、命令,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违反本通告的,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将保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打击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情形,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或者所在地派出所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

  2022年3月19日

 

 

  各派出所举报电话

  凤岗派出所 0598-5822162

  虬江派出所 0598-5846129

  夏茂派出所 0598-5504110

  青州派出所 0598-5688309

  高砂派出所 0598-5636252

  高桥派出所 0598-5555423

  大洛派出所 0598-5786007

  富口派出所 0598-5592026

  湖源派出所 0598-5785610

  来源:沙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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