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洛溪河东侧商住地块等3个项目建设用地)

日期:2016-10-13 15:2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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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国土资告〔201619  

   

  

沙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6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6574号)精神,批准洛溪河东侧商住地块等3个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对被征收村的征收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并拟定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建设征收凤岗街道西门村等地的通告》(沙政地〔20161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面积:共需征收(使用)土地1.3494公顷,分别为:凤岗街道西门村集体林地0.072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261公顷,虬江街道茅坪村集体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78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577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5005公顷、旱地0.13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47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95公顷,计使用国有土地0.7724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补偿标准:凤岗、虬江街道前三年耕地年产值为2.529万元/公顷,耕地(含其他农用地)按耕地年产值的25倍计算,园地和经济林地按耕地年产值的15倍计算,非经济林地按耕地年产值的6倍计算,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耕地年产值的1.5倍计算。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际和有关规定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单位,由被征收单位结合本村实际,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  

五、村委会及当事人对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在20161026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联系人:罗光椿、龚玉华,联系电话:5825427  

六、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和三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征地单位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附件:1.闽政地[2016]574号

     2.沙政地〔2016〕142号

     3.一书三方案  

   

   

   

   

沙县国土资源局  

 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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