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长兴路东侧商住I地块项目建设用地)

日期:2017-02-22 15:07 来源:沙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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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国土资告〔20174 

    

    沙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6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61024号)精神,批准长兴路东侧商住I地块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对被征收村的征收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并拟定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建设征收凤岗街道东山等村土地的通告》(沙政地〔2017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面积:共需征收土地2.698公顷,分别为:凤岗街道东山村集体旱地0.0562公顷、园地0.3779公顷、林地0.50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7公顷、未利用土地0.6098公顷,口村集体水田0.5745公顷、林地0.41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53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62公顷、未利用土地0.0037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补偿标准:凤岗街道前三年耕地年产值为2.529万元/公顷,耕地(含其他农用地)按耕地年产值的25倍计算,园地和经济林地按耕地年产值的15倍计算,非经济林地按耕地年产值的6倍计算,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耕地年产值的1.5倍计算。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际和有关规定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单位,由被征收单位结合本村实际,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 

  五、村委会及当事人对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在201738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联系人:罗光椿、龚玉华,联系电话:5825427 

  六、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和三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征地单位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附件:1.闽政地〔2016〕1024号

          2.沙政地〔201713

          3.一书三方案  

    

    

    

  

沙县国土资源局 

  201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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