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城市建设征收凤岗街道西山村等土地的通告

日期:2017-08-04 15:11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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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建设征收凤岗街道西山村等土地的通告

沙政地〔201780

 

凤岗、虬江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7308号)等精神,现将征收凤岗街道西山村等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三明生态新城站前大道水南段道路等3个项目。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面积:共需征收(使用)土地8.5665公顷,分别为:凤岗街道西山村集体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696公顷,庙门村集体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5公顷,虬江街道水南村集体水田0.0471公顷、旱地0.0333公顷、园地0.0584公顷、林地2.7703公顷、其他农用地0.441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5684公顷、其他土地0.0188公顷、未利用土地0.3239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7.9313公顷;使用国有旱地0.0072公顷、园地0.06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325公顷、未利用土地0.1329公顷,计使用国有土地0.635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201730号)有关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以上地块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二级区片5万元/亩。征地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发,其中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1.0,园地(经济林地)为0.46,非经济林地0.24,未利用地为0.1。地上附着物由征地单位按实清点,根据沙县现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单位,由被征收单位结合本村实际,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凤岗、虬江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村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凤岗街道西山村、庙门村

2017832017818

凤岗国土资源所

2017818

虬江街道水南村、沙县水南国有林场

2017832017818

虬江国土资源所

2017818

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本通告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涉及占用林地部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        

20178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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