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年产6万吨脱硫剂精细加工等2个工业预申请项目)

日期:2019-03-14 16:01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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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8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95号)精神,批准年产6万吨脱硫剂精细加工等2个工业预申请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对被征收村的征收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并拟定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建设征收富口镇姜后村等土地的通告》(沙政地〔2019〕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面积:共需征收土地2.9116公顷,分别为:富口镇姜后村集体所有林地1.53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5公顷,湖源乡锦街村集体所有水田0.8934公顷、旱地0.2119公顷、其他农用地0.2026公顷、其他土地0.0603公顷、未利用土地0.000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9116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2017〕30号)的有关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以上地块中富口镇姜后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四级区片3.9万元/亩,湖源乡锦街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五级区片3.8万元/亩。征地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发,其中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1.0,园地(经济林地)为0.46,非经济林地0.24,未利用地为0.1。地上附着物由征地单位按实清点,根据沙县现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际和有关规定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单位,由被征收单位结合本村实际,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

  五、村委会及当事人对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在2019年3月29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联系人:罗光椿、龚玉华,联系电话:5825427

  六、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和三明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征地单位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附件:1.闽政地〔2019〕95号

          2.沙政地〔2019〕35号

          3.一书三方案

 

 

 

沙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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