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建设征收富口镇姜后村等土地的通告

日期:2019-03-21 16:28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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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8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95号)等精神,现将征收富口镇姜后村等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年产6万吨脱硫剂精细加工等2个工业预申请项目。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面积:共需征收土地2.9116公顷,分别为:富口镇姜后村集体所有林地1.53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5公顷,湖源乡锦街村集体所有水田0.8934公顷、旱地0.2119公顷、其他农用地0.2026公顷、其他土地0.0603公顷、未利用土地0.000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911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201730号)的有关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以上地块中富口镇姜后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四级区片3.9万元/亩,湖源乡锦街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五级区片3.8万元/亩。征地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发,其中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1.0,园地(经济林地)为0.46,非经济林地0.24,未利用地为0.1。地上附着物由征地单位按实清点,根据沙县现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单位,由被征收单位结合本村实际,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富口、湖源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村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富口镇姜后村 

2019314日至2019329 

富口国土资源所 

2019329 

湖源乡锦街村 

2019314日至2019329 

湖源国土资源所 

2019329 

   

   

   

   

   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本通告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涉及占用林地部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公告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    

  20193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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