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条177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9〕1号)精神,为明确我县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责任,进一步落实配套资金,规范资金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明确责任,加大资金筹集力度
根据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方面,县人社局负责落实按照规定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和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1%的资金;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按照规定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安置补助费(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后,安置补助费高于原补偿办法规定的部分应划转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县人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抓好资金的划转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
二、落实政策,及时划转三项资金
县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要协调配合,合理测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需求,拟定资金筹集政策报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用地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2017年以来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按1%比例提取的资金和应划转安置补助费等三项资金全额划入县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分户。2019年1月1日起,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资金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分户。
三、严格管理,确保问题整改落实
对照省政府令第177号相关规定,针对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县财政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一个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分户,用于缴存、拨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业务,县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账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管理、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规定时限保值增值,不得挪作他用。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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