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委党校迁建项目拟征收虬江街道金泉村等村土地的公告

日期:2020-02-27 10:22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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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等精神,实施征地单位已组织完成了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现将三明市委党校迁建项目拟征收(使用)虬江街道金泉村等村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建设项目名称:三明市委党校迁建项目,土地用途为科教用地。

  二、拟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详见三明市委党校迁建项目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使用)土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共需征收(使用)土地13.3212公顷,为征收虬江街道金泉村集体所有水田0.2288公顷、旱地0.0974公顷、果园0.4295公顷、茶园0.6973公顷、有林地0.0307公顷、其他林地0.6483公顷、村庄0.1967公顷、农村道路0.052公顷、田坎0.0668公顷;虬江街道水南村集体所有水田1.9887公顷、有林地0.0002公顷、其他林地0.0001公顷、村庄0.1363公顷、田坎0.204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7775公顷。使用沙县水南国有林场国有水田0.0053公顷、旱地0.0363公顷、果园2.2963公顷、茶园0.8349公顷、有林地1.3558公顷、其他林地3.4140公顷、村庄0.4385公顷、农村道路0.1534公顷、田坎0.0092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8.5437公顷。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详见实施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共同确认的明细表。

  四、土地补偿安置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2017〕30号)的有关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以上地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二级区片5万元/亩。征地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发,其中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1.0,园地(经济林地)为0.46,非经济林地0.24,未利用地为0.1。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暂行标准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沙政〔2012〕320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68人(其中劳动力10人),全部采用发放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安置;有涉及符合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障条件的农民居民,依据《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沙政〔2011〕475号)精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

  六、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本公告结束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复核;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项目、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本公告结束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复核。

  七、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并由村委会汇总,在本公告结束前分别根据职能向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八、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结束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虬江自然资源所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村名(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虬江街道金泉村、水南村,福建省沙县水南国有林场

  2020年2月18 日至2020年3月18日

  虬江自然资源所

  2020年3月18日

  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九、本公告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期满。

 

 

  沙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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