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日期:2018-06-15 10:32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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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4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8428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  告  书 

报 告 表 

登 记 表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 

粮食及饲料加工 

含发酵工艺的 

年加工1万吨及 

以上的 

其他 

  

4 

制糖、糖制品加工 

原糖生产 

其他(单纯分装的 

除外) 

单纯分装的 

  

三、食品制造业 

11 

方便食品制造 

/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12 

乳制品制造 

/ 

除单纯分装外的 

单纯分装的 

  

1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等制造 

其他(单纯分装的 

除外) 

单纯分装的 

  

15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除单纯混合和 

分装外的 

单纯混合或 

分装的 

  

16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除手工制作和 

单纯分装外的 

手工制作或 

单纯分装的 

  

四、酒、饮料制造业 

17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有发酵工艺的(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 

其他(单纯勾兑的 

除外) 

单纯勾兑的 

  

18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除单纯调制外的 

单纯调制的 

  

五、烟草制品业 

19 

卷烟 

/ 

全部 

/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80 

计算机制造 

/ 

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其他 

  

81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全部 

/ 

  

82 

电子器件制造 

/ 

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其他 

  

83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印刷电路板;电子专用材料;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 

  

84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全部 

/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 

99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 

/ 

新建脱硫、脱硝、除尘 

其他 

  

三十六、房地产 

106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针对标准厂房增加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三十九、卫生 

111 

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 

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 

其他(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 

20张床位以下的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3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 

其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114 

批发、零售市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116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 

其他 

  

118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119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 

其他(城市公园和植物园除外) 

城市公园、植物园 

  

120 

旅游开发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缆车、索道建设;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 

其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封闭及半封闭海域;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123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125 

洗车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126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喷漆工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157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 

其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除外) 

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172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 

新建快速路、干道 

其他 

  

173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全部 

/ 

  

五十、核与辐射 

183 

电视塔台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00千瓦及以上的 

其他 

/ 

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184 

卫星地球上行站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185 

雷达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187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上述项目的退役。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新建、扩建(独立的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除外) 

主生产工艺或安全重要构筑物的重大变更,但源项不显著增加;次临界装置的新建、扩建;独立的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 

核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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