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沙县乡级河段长履职承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乡级河段长履职承诺制度
根据《沙县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沙委办发〔201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河工作的通知》(沙河长令〔2018〕1号)《沙县河长制工作问责制度(试行)》(沙委办〔2017〕57号)等精神,为确保河湖长制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意义
按照《福建省河长制规定》要求,乡级河段长应当对相应水域开展巡查,并及时协调、督促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解决乡级河段长被动履职和履职不到位问题,推动乡级河段长从有名到有实的转变,打通河道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最后一公里,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目标。
二、承诺内容
㈠学习承诺
1.学习规章制度。任职期间,认真学习河长制有关规定、制度,主要包括《福建省河长制规定》《沙县河长制工作问责制度(试行)》《沙县县级流域河长履职工作制度》等。
2.组织参加培训。积极参加培训和工作会议,落实好上级关于河长制工作部署。每年参加乡级或以上培训会1次以上,每年组织所辖河段所在村开展集中学习1次以上。
3.总结推广经验。积极借鉴汲取河长制工作典型经验和做法,认真学习总结并结合实际进行推广。
㈡巡护承诺
1.开展智慧巡河。每周开展巡河一次以上,同时通过手机APP记录巡河轨迹并上报问题。按照需要及时通过企业微信接受县河长办视频指挥调度。
2.定时巡查督促。每周主动向乡级河长办了解所辖河道专管员巡河履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对未达到巡河要求的河道专管员进行提醒谈话。
3. 及时处置问题。对巡河发现、上级通报等问题,督促河道专管员解决,无法解决的主动向乡级河长、县级流域河长以及县河长办报告。
㈢督导承诺
1.对河道专管员进行督导。督促河道专管员按照合同规定频次巡河,并按规定解决河道问题;年底考评河道专管员时,对其提出续聘、解聘建议。
2.对村级河长进行督导。督促村级河长将河长制纳入村规民约并组织学习,帮助河道专管员协调解决河道存在问题,每年组织开展爱河护河活动一次以上,对河道专管员年终绩效工资30%部分进行评定。
3.对群众进行督导。每年开展入户宣传活动一次以上,引导群众爱河护河,不往河道乱扔垃圾,不在河道乱占乱建、随意放养家禽等行为。
三、违诺责任
1.学习承诺方面。对未认真学习规章制度、落实河长制工作部署、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造成不良影响的,自愿接受乡级河长进行约谈。
2.巡护承诺方面。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巡河,督促协调不力,问题处置不及时的,由乡级河长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由县级流域河长进行约谈;造成产生严重后果的,自愿接受纪委监委的追责问责。
3.督导承诺方面。未对河道专管员、村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未组织开展群众爱河护河活动的,自愿接受县河长办进行约谈。
本制度由县河长办承担解释工作。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