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中关于惩戒的问题

日期:2021-03-05 09:56 来源:沙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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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1.《规则》中需要进行惩戒的情形包括了“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这是否会导致校方利用不合理的校规校纪对学生进行惩戒?

  2.第十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中的“严重不良行为”应该如何界定?“专门学校”是指哪些学校?是否会出现违法限制学生人身自由之类的情形?(留言时间:2020-12-30)

  答复:关于问题一。《规则》明确,学校可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规校纪,要内容合理合法,并通过广泛征求意见、相关会议讨论等确保程序正当,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校规校纪内容违法的,学生和家长可以向学校提出修改的建议,并可以向主管教育部门投诉。

  关于问题二。“严重不良行为”和“专门学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明确定义。根据该法第六条规定,专门学校是指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的学校。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专门学校会有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但不会限制学生人身自由。对于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又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此类专门教育的场所可以在专门学校中专门设置,并实行闭环管理,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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