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福建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解读

日期:2016-08-10 17: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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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新一轮福建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闽政办[2016]91号),明确在“十三五”期间,全省建设66个福建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通过五年努力,将其建成我省农业优势产业的集聚区、现代农业的样板地、改革创新的试验田、农民创业的大平台,引领和带动全省农业发展方式进一步转变与提升。现就文件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2年底,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67号),从2013年开始,全省共创建9个省级农民创业园和64个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经过3年努力,创业园和示范基地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建设了一大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现代农业项目,有力促进了全省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的提升。为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省政府决定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新一轮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制定本《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在总结第一轮三年创建经验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制定本《通知》,共三个部分:

  (一)明确目标任务。重点要推进四个方面:一是推进产业集中区建设。每个创业园抓好3个左右、示范基地抓好1~2个产业集中区建设,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向园区集中、特色优势产业向园区集聚,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等向园区流动,建成一批各类农业产业集中区。二是提升农业科技和装备能力。重点是实施种业工程,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现代设施装备、电子商务与物联网技术等。三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推进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培育农业优势品牌。四是推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树立全产业链观念,推进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电子商务发展,并积极向休闲农业拓展延伸,提高农业整体效益。

  (二)落实政策措施。总体上延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67号)的有关政策措施:一是省级专项资金安排,延续第一轮扶持标准,采取切块下达方式,省级财政每年安排每个创业园专项资金500万元、示范基地2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方向、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等按照省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印发的《农民创业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10号)。二是继续扶持基础建设。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创业园和示范基地的田、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纳入总体规划,优先给予支持。三是用地优惠政策。创业园内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进行管理。四是用电优惠政策。参照第一轮创业园建设用电优惠政策,新一轮在省级农民创业园和示范基地内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各类经营主体,从事种植和养殖生产的,按农业生产用电标准下浮30%收费。五是继续落实其它政策。闽政[2012]67号的其它政策措施,在新一轮创建中继续有效。

  (三)强化组织协调。要求所在县(市、区)成立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强化督查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创建名单与创建区域

  附件中公布的福建农民创业园与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名单主要涉及创建县(市、区)和创建乡镇确定。

  (一)创建县(市、区)确定。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在总体不作大调整的前提下,结合第一轮各地创建成效和绩效考核情况,在新一轮创建中将部分成效显著、年度绩效考评排名靠前的示范基地升格为创业园;部分农业产业基础较弱、项目建设缓慢、发展后劲不足的示范基地不再创建。新一轮全省共建设66个,其中创业园16个、示范基地50个。

  (二)创建乡镇确定。原则上创业园创建乡镇为3个、示范基地为1个,大部分是延续第一轮确定的创建乡镇,部分因建设用地不足、项目策划难等原因,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调整。创建乡镇将作为申报项目的重要条件,不在创建乡镇内的项目不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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