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6-11-04 11:17 来源:沙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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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明政〔2016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512号)等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市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

(一)提高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能力。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创新驱动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培育智力密集型就业岗位;兼顾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保持第二产业就业份额稳中有升。支持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就业比重。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和人力资源需求储备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暂免小微企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各级各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预留面向本市中小企业。对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其他人员按人数给予每人5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机制。适应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变化新趋势,实施“企业用工调剂计划”,推行淡旺季调剂、校企对接调剂、村企亦工亦农调剂、关停兼并重组富余人员再就业调剂,鼓励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用工调剂平台。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人力资源供求状况,每年推动搭建12个用工调剂平台,用工调剂平台补助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的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妥善处理裁员企业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落实社会救助、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五)放宽市场准入。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登记管制和住所登记限制,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登记改革。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清理,精简企业投资项目与核准相关的前置审批事项。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和企业享受政策信息。创新监管方式,开展企业发展状况监测,提高初创企业存活质量。力争至2018年,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将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纳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范围。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类企业中加工型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人标准的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能力强、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生数量多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确定优秀的创业创新项目,给予35万元的资金重点扶持。每年资助10名优秀创业项目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由就业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l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进一步充实完善我市创业导师库,组建创业导师团队,更好地为广大创业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台湾青年来我市创业就业同等享受我市青年相应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台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支持社会经济组织合规发展众筹融资模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挥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除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余符合条件人员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对现行中央、省级政策规定之外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1年内未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不得继续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开户行;2年内创业担保放贷量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银行,调整担保基金存放额度。支持各地在现有财政专户上分设担保账户。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提高代偿效率。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三明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鼓励通过改建、扩建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扩展面积,提升服务功能。对现有场地、公共设施改造、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购置必要的设备、管理软件等,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完成投资给予一定金额的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农村互联网创业园,给予20100万元补助。在全市大中专院校内征集一批易操作、易复制、易成功的实体创业项目样板。在场地、人员、技术、设备、实训、资金等方面提供保障,聘请专业团队入驻校园进行孵化指导,促进我市大中专学生有效创业。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高级科研人员带领团队参与企业协同创新,并给予生活津贴补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加大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扶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明学院、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福建省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市农科院

(十)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在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创业教育,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校生保留学籍休学自主创业。将我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逐步延伸至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扩大大学生创业培训规模,到2020年,当年参加创业培训的人数不低于我市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人数5%

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继续创建一批省、市级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民网上创业,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开展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持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开展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推荐工作,对评审通过的在管理周期内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金支持;开展市级星级充分就业社区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明学院、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福建省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三、落实各项积极就业政策措施

(十一)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工作,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对到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试用期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为新考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生活上提供保障,稳定年轻干部队伍。全市公务员录用考试按一定比例设置专门职位,用于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承担服务基层项目的县(市、区)在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定向招考比例。鼓励各地在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关国家资助、考试升学、就业等政策。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见习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补助期限为3个月,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见习时间计算。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双创期间,我市求职创业补贴标准调整为5000/人。

深化高等院校教育体制改革,主动对接行业产业需求,加快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切实增强毕业生岗位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力。全市所有高等院校均要向社会发布毕业生就业年度报告,建立就业状况与招生计划、经费拨款、专业调整等联动机制。积极支持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型,建设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明学院、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福建省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三明市高级技工学校、三明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

(十二)统筹推进各类群体就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的,可由当地财政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实施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政策。

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落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措施。

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做好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明确促进就业具体措施和经费保障。落实省级扶贫开发县对口帮扶政策,推动精准就业扶贫。加快实施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举措,促进教育、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均等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开展城乡劳动者岗前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等各类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证书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给予 350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支持企业依法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用于职工培训教育(其中高技能人才培养占60%)。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开展工学一体课程教学改革,推动现代学徒制培训。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实行技工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代码、统一招生平台。制定高技能人才享受住房、户籍、子女入学、津贴等待遇的激励政策,高级技师可直接参评高级工程师。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制机制。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强化创业服务功能,支持建立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快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和经费保障。规范发展劳务派遣。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就业形势分析,构建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一体化的保障机制。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按国家部署发布调查失业率。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编办、三明调查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加大力度宣传就业创业政策。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就业宣传报道计划。充分利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以及各种新闻媒介和各项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采取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让政策下企业、下学校、下机构、下基层,提高政策知晓度,让群众知道“向谁申请、到哪办理、怎么获取”,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氛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十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支持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强化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于10月底前出台,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人社局。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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