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和《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09-04 11:35 来源:沙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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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印发《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和

《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劳动就业中心:

为促进新形势下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工作,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切实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和《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

          2.《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5日

 

 



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 

  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 

    

  一、补贴范围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 

  2.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 

  3.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明自主创业的各类单位。 

  二、补贴条件和期限 

  1.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明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最长不超过3年。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含公益性岗位)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在明自主创业的各类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由用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在次年的2-3月份按规定向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1); 

  2.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新增补贴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增员申报表复印件;工资发放花名册; 

  3.用人单位出具缴费机构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复印件、《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 

  以上所有表格以及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明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由创业单位每年申报一次。创业单位在次年的2-3月份,到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请上一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2); 

  2.创业单位上一年度新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资发放花名册;自主创业者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创业者为高校毕业生的,另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新增补贴对象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增员申报表复印件; 

  3.创业单位出具缴费机构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复印件、《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 

  4.初次申请的创业单位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另需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以上所有表格以及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由小型微型企业每年申报。小型微型企业在次年的2-3月份向企业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一式两份(附件3); 

  2.新增补贴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增员申报表复印件,工资发放花名册; 

  3.企业出具缴费机构前6个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复印件、《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 

  以上花名册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审核和发放 

  1.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以上三类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应免费提供各类申请表,指导规范申报,并认真审核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核对后原件退回,复印件上签盖“与原件一致”的核对章以及审核人姓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将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2.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受理审核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明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省、市属用人单位及其他在明自主创业群体到市劳动就业中心大厅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需录入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并开展享受社保补贴的信息比对。 

  3.审核通过的补贴单位和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应在人社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 

  4.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明自主创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经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审核并公示无误后,由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用人单位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 

  六、其他事项 

  1.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先由单位缴纳后,再按程序申报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 

  2.按相关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同类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符合享受补贴对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3.“就业困难人员”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认定。 

  4.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是指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按发证时间计算)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5.自主创业的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须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实体,并担任该企业或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须为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且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6.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7.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执行。 

    

  附表:1.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及其补贴申请表 

  2.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人花名册 

  3.社会保险缴费和补贴申请表 

  4.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汇总审批表 

  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 

    

  一、补贴对象 

  1.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2.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1.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2.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灵活就业。 

  三、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补贴标准 

  按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额的30%给予补贴。 

  五、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一)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对当年已缴纳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户口不在社会保险接续地的,直接向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同级劳动就业机构申报。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附件1); 

  2.本人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3.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卡面复印件; 

  4.证明本人已缴纳当年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凭据复印件(地税缴费凭据、社保机构缴费凭据、银行缴费凭据均可)。 

  (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就业,申请对当年已缴纳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户口不在社会保险接续地的,直接向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灵活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附件2); 

  2.本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复印件;《报到证》已注明就业单位,但毕业生非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需另提供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和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档案寄存证明; 

  3.未登记就业者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4.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卡面复印件; 

  5.证明本人已缴纳当年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凭据复印件(地税缴费凭据、社保机构缴费凭据、银行缴费凭据均可)。 

  六、审核和发放 

  1.社区(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以及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免费提供各类申请表,指导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规范申报,并认真审核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核对后原件退回,复印件上签盖“与原件一致”的核对章以及审核人姓名)。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社区(村)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核实无误后签署复核意见,并将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制作《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汇总表》(附件3)和《灵活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汇总表》(附件4)。 

  2.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进行享受社保补贴的信息比对,甄别享受社保补贴人员的重复性。发现补贴审核有误需及时反馈各受理部门予以修正。 

  3.审核通过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资金具体金额应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后,由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灵活就业人员的三明市社会保障卡对应的银行个人账户。 

  七、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相关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同类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符合享受补贴对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1.“就业困难人员”由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认定。 

  2.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将本辖区内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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